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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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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連接至用戶總開關電源側之發電電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併聯之發電電源連續電流輸出額定總和不得大於進屋線之安培容量。但依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控制者,不在此限。 二、自進屋線連接點至發電電源輸出電路第一具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導線,其線徑應符合第九百九十九條規定,且不得小於十四平方毫米。 三、過電流保護: (一)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應有符合第一千條規定之過電流保護裝置。熔線與隔離設備分開裝設者,隔離設備應位於熔線之進屋線側。 (二)若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引接至建築物外進屋線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應裝設於建築物外可輕易觸及處,或發電電源導線進入建築物內第一個可輕易觸及處。 (三)若發電電源輸出電路導線引接至建築物內進屋線者,過電流保護裝置之連接點至進屋線引接點之導線長度,於住宅場所應在三米以內,於非住宅場所應在五米以內。 四、既有設備之接線修改,應依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或針對修改提出說明,並於現場有標識說明。輸配電業管制之電度表等設備接續,應經該電業同意。 五、連接至對地電壓超過一百五十伏特、相間電壓不超過六百伏特之Y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額定電流一千安培以上之進屋線,應裝設符合第七十八條規定之接地故障保護裝置。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連接至用戶總開關「電源側」的發電電源:併聯發電電源連續輸出額定總和不得大於進屋線安培容量(依第 995 條控制者除外);自進屋線連接點至第一具過電流保護裝置的導線線徑符合第 999 條且 ≥14 平方毫米;輸出電路導線要有第 1000 條過電流保護(熔線與隔離分開者隔離設備在熔線進屋線側),引接建築外進屋線者保護裝建築外可輕易觸及處或進屋第一個可觸及處,引接建築內進屋線者保護連接點至引接點導線住宅 ≤3 米、非住宅 ≤5 米;對地 >150V、相間 ≤600V 的 Y 接中性點直接接地系統額定 ≥1000 安培進屋線要裝第 78 條接地故障保護。

實務重點

  • 輸出總和 ≤進屋線容量;連接導線 ≥14 mm²(第 999 條)。
  • 引接導線長度:住宅 3 m / 非住宅 5 m;大型 Y 接系統加接地故障保護。

注意事項

  • 14 mm²/3m/5m/150V/600V/1000A、第 78/995/999/1000 條為原文要求;電源側連接(接在總開關前)風險高,導線長度與保護位置嚴格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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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