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8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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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之設備應能承受其最大短路電流。
二、電源之負載計算應符合第二章第二節規定,電源系統容量及額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使用手動切換設備時,電源系統應具有足以供電給同一時間運轉所有選擇性負載之容量及額定。
(二)若使用自動切換設備時,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備用電源具有經由自動切換設備切換之總負載供電能力。
2.備用電源容量具有足以提供經由負載管理系統連接之最大負載供電能力。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選擇性備用電源系統容量及額定:設備要能承受最大短路電流;負載計算依第二章第二節。手動切換者,電源系統要有足以供電同時運轉所有選擇性負載的容量;自動切換者須符合其一——備用電源能供經自動切換的總負載、或備用電源容量足以提供經負載管理系統連接的最大負載。
實務重點
- 耐最大短路電流;負載依第二章第二節。
- 手動:全選擇性負載同時;自動:總負載或負載管理最大負載。
注意事項
- 第二章第二節為原文引用;用負載管理系統可降低備用電源容量需求,但須確實限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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