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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7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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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緊急電源系統應能於經常電源中斷後十秒內供電為原則,使緊急照明、緊急電力或兩者之電源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但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依序自動恢復運轉。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緊急電源系統以「經常電源中斷後 10 秒內供電」為原則,使緊急照明、緊急電力或兩者的電源可依序自動恢復運轉。其他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實務重點

  • 切換時間 ≤10 秒(依序自動恢復)。

注意事項

  • 10 秒為原文數值;發電機啟動+ATS 切換要在此時限內完成,否則逃生關鍵時段無照明。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