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976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緊急電源系統之配線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緊急電路之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包含切換開關、發電機及電力盤,應有耐久且明顯標識,以識別其為緊急電路或緊急系統之一部分。 二、配線: (一)由相同電源供電給二個以上緊急電路之配線,得裝設於同一管槽、電纜、線盒或配電箱。 (二)從緊急電源或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至緊急負載間之配線,應與其他非緊急電源配線及設備完全分開。但裝設於緊急電源自動切換開關箱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緊急電源系統配線:所有線盒及封閉箱體(含切換開關、發電機、電力盤)要有耐久明顯標識識別為緊急電路。配線:同一電源供電給兩個以上緊急電路者得同管槽/電纜/線盒/配電箱;從緊急電源或其過電流保護裝置至緊急負載間的配線要與其他非緊急配線及設備「完全分開」(裝於緊急電源自動切換開關箱者除外)。

實務重點

  • 緊急電路全程標識;緊急配線與非緊急完全分開。

注意事項

  • 「完全分開」確保非緊急電路故障/火災不波及緊急供電;標識讓搶修時辨識並保護緊急回路。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