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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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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在建築物內應保持三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在建築物外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除光纖電纜外,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供給管路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五百毫米以上之間隔。 高壓線路及低壓線路皆採用電纜敷設者,得不受前二項間隔規定限制。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高壓線路與低壓線路間隔:建築內 ≥350 毫米、建築外 ≥500 毫米。高壓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燃氣管及其他金屬物間(光纖電纜除外)≥500 毫米。但高壓與低壓皆採電纜敷設者,不受前述間隔限制。

實務重點

  • 高低壓間隔:室內 350 mm / 室外 500 mm;高壓對管線/金屬物 500 mm。
  • 皆用電纜者免間隔(電纜本身有絕緣屏蔽)。

注意事項

  • 350 mm / 500 mm 為原文數值;間隔防止高壓對低壓/管線感應或擊穿,裸導線/礙子配線尤須遵守。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