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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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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超過六百伏特之高壓用電設備裝設,應依本章規定辦理。本章未規定者,應依其他章節之適用規定辦理。 超過三十五千伏特之特高壓用電設備裝設於本規則未規定者,應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超過 600 伏特的高壓用電設備裝設依本章;本章未規定者依其他章節。超過 35 千伏特的特高壓用電設備若本規則未規定,依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辦理。

實務重點

  • 600V 走高壓專章;>35kV 特高壓未盡之處回歸輸配電設備裝置規則。

注意事項

  • 600V / 35kV 為原文門檻;高壓涉及更大間隔與更嚴防護,不可沿用低壓規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