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02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儲能系統應有控制器調控其充電過程。用於控制充電過程之可調節裝置,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
充電控制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儲能系統採用充電控制器作為調節充電之單一裝置,應配備第二個獨立裝置,防止儲存裝置過度充電。
二、充電控制器及轉換負載之電路:
(一)轉換負載額定電流不得大於充電控制器額定電流;其額定電壓應超過儲能系統之最大電壓;其額定功率應為充電電源額定功率一‧五倍以上。
(二)電路之導線安培容量及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應為充電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一‧五倍以上。
三、使用與電力網併聯型變流器之儲能系統,將多餘功率轉移至電力網,控制能量儲存充電狀態,依下列規定:
(一)此系統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二)此系統應有備援機制控制儲能系統充電過程,以因應電力網中斷或原充電控制器故障或失能時運用。
裝設之充電控制器及其他直流對直流轉換器,其輸出電壓及電流隨輸入而變動者,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輸出電路導線之安培容量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最大額定連續輸出電流值為基準。
二、輸出電路導線之額定電壓以在所選擇輸出電壓範圍下,充電控制器或轉換器之最大電壓輸出值為基準。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儲能系統要有控制器調控充電,可調節裝置僅限合格人員可觸及。充電控制器裝設:作為單一充電調節裝置者須再配第二個獨立防過充裝置;轉換負載額定電流不大於控制器額定電流、額定電壓超過系統最大電壓、額定功率 ≥充電電源額定 ×1.5;電路導線安培容量與過電流保護額定 ≥控制器最大額定電流 ×1.5。與電網併聯型變流器把多餘功率轉移電網控制充電狀態者不受前述限制,但要有備援機制因應電網中斷或控制器失能。輸出隨輸入變動的控制器/轉換器,導線容量與電壓額定以所選輸出範圍的最大值為基準。
實務重點
- 單一充電控制器須加第二獨立防過充;轉換負載/導線額定 ≥充電電源 ×1.5。
- 併網型可轉移多餘功率但須備援控制。
注意事項
- 1.5 倍為原文係數;「第二獨立防過充」是防止電池過充熱失控的關鍵冗餘,不可省。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