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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0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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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本章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高壓用電設備:指超過六百伏特之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計器或儀表等受電裝置。 二、變電室:指在建築物內裝設高壓用電設備之房間或隔間。裝設低壓用電設備之處所,若緊臨高壓用電設備,且未以建築物或其他方法隔離者,該處所亦屬變電室之一部分。 三、電子致動式熔線:指通常由控制模組及啟斷模組組成之過電流保護裝置;其控制模組具有電流感測裝置,透過電子電路導出時間電流特性,通電觸發跳脫;其啟斷模組則於過電流發生時啟斷電流。依所選擇控制類型,得以限流或非限流方式操作。 四、排氣式電力熔線:指在啟斷電路期間,讓電弧氣體、液體或固體微粒逸散至周圍空氣之熔線。 五、熔線鏈開關:指藉由電弧及熔線座內襯產生氣體驅弧效果完成消弧,或在消弧期間同時藉助彈簧之作用完成消弧之附裝熔線筒、熔線或隔離閘刀支撐之熔線組合。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本章定義:高壓用電設備(超過六百伏特的配電盤/變壓器/開關設備/保護設備/計器儀表等受電裝置)、變電室(建築內裝高壓設備的房間;緊臨且未隔離的低壓處所亦屬之)、電子致動式熔線、排氣式電力熔線、熔線鏈開關。

實務重點

  • 高壓門檻 >600V。
  • 「變電室」範圍含緊臨未隔離的低壓處所,界定工作空間時要注意。

注意事項

  • 600 伏特為原文門檻;純定義,搭配本章高壓裝設規定閱讀。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