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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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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車充電之出線口應為專用分路。 電動車充電設備經設計者確認可由多條幹線或分路供電者,得由一條以上幹線或分路供電。 電動車充電設備包括無線充電設備之幹線及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應為連續責務型,其安培額定不得小於最大負載一‧二五倍。非連續負載由同一幹線供電者,其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不得小於連續負載一‧二五倍,加上非連續負載之總和。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動車充電出線口應為「專用分路」。經設計者確認可由多條幹線/分路供電者,得多回路供電。充電設備(含無線充電)的幹線與分路過電流保護裝置為連續責務型,安培額定 ≥最大負載×1.25;若同一幹線兼供非連續負載,額定 ≥連續負載×1.25+非連續負載總和。

實務重點

  • 專用分路;過電流保護 ≥最大負載×1.25(連續責務型)。
  • 混合負載:連續×1.25 + 非連續。

注意事項

  • 1.25 倍為原文係數(因充電屬連續負載);「專用分路」避免與其他負載互擾。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