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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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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車充電設備之電源導線及可撓電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導線應為適用於電動車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場所及潮濕場所。 二、電源導線總長度: (一)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充電設備內或充電設備之封閉箱體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下列規定之一: 1.可攜式充電設備:○‧三米。 2.扣件式充電設備及固定式充電設備:一‧八米,且該設備須裝設於高處,使其連接插座時,電源導線不致觸及地面。 (二)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於附接插頭,或在電源導線連接起始○‧三米內者,電源導線總長度不得超過四‧六米。 三、電動車充電設備除配有充電電纜管理系統外,其充電設備連接電動車之可撓電纜總長度不得超過七‧五米。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動車充電設備電源導線與可撓電纜:導線須適用於充電且可暴露於油、濕氣、潮濕場所。電源導線總長度依人員保護系統啟斷裝置位置而定——啟斷裝置在設備內:可攜式 ≤0.3 米、扣件式/固定式 ≤1.8 米(須裝高處使連接時電源導線不觸地);啟斷裝置在附接插頭或連接起始 0.3 米內:≤4.6 米。連接電動車的可撓電纜(無電纜管理系統者)總長 ≤7.5 米。

實務重點

  • 電源導線長度:0.3 m(可攜)/ 1.8 m(扣件固定)/ 4.6 m(啟斷在插頭端)。
  • 充電可撓電纜 ≤7.5 m(除非有電纜管理系統)。

注意事項

  • 0.3 / 1.8 / 4.6 / 7.5 米為原文數值;長度限制與人員保護啟斷裝置位置綁定,不可分開看。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