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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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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動車充電設備應具足夠額定容量以承載負載。電動車充電負載應視為連續負載。 進屋線及幹線之線徑大小應考量納入電動車充電設備額定容量。使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能源管理系統者,進屋線及幹線上最大設備負載,應為該系統容許之最大負載。 固定式充電設備得以調整充電設定值。調整值與銘牌標示不一致者,此調整值應符合製造廠家說明書指示。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電動車充電設備要有足夠額定容量承載負載,且充電負載視為連續負載。進屋線及幹線線徑要納入充電設備額定容量;用自動負載管理系統或 EMS 者,進屋線/幹線最大設備負載以該系統容許的最大負載計。固定式充電設備可調整充電設定值,調整值與銘牌不一致時依製造廠家說明書。

實務重點

  • 充電負載=連續負載(線徑/保護加裕度)。
  • 有負載管理/EMS 時按系統容許最大負載算進屋線/幹線。

注意事項

  • 「連續負載」意味過電流保護要乘係數;EMS 可降低進屋線需量但須確實限流。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