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14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下列規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用於儲水設施者,應加以接地:
一、穿牆式照明組件及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之低電壓照明燈具,不在此限。
二、位於水體內壁一‧五米範圍內之所有用電器具。
三、附屬於水體循環系統之所有用電器具。
四、金屬接線盒。
五、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封閉箱體。
六、非屬進屋線及設備之一部分,供電給水體內用電設備或器具之配電箱。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下列用於儲水設施的設備/器具必須接地:(一) 穿牆式照明組件與水中照明燈具(但無設備接地導線的低電壓照明燈具除外);(二) 位於水體內壁 1.5 米範圍內的所有用電器具;(三) 附屬於水體循環系統的所有用電器具;(四) 金屬接線盒;(五) 變壓器及電源供應封閉箱體;(六) 非屬進屋線/設備一部分、供電給水體內設備的配電箱。
實務重點
- 接地清單以「靠近水體 + 與水循環/供電相關」為核心,1.5 m 是水體內壁的關鍵距離。
- 唯一例外:無設備接地導線的低電壓照明燈具(其安全靠低電壓而非接地)。
注意事項
- 1.5 m 為原文數值;接地是水域防觸電的最後一道防線,清單內項目漏接地等同人身風險。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