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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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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人造水池之照明燈具,除水中照明燈具外,得採用符合下列規定之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 一、可撓軟線長度不超過九百毫米。 二、可撓軟線有表九三~二規定三‧五平方毫米以上之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之插頭。 三、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之固定式金屬部分,且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人造水池的照明燈具(水中照明燈具除外),可採附插頭可撓軟線連接,但須符合:(一) 軟線長度不超過 900 毫米;(二) 軟線含表九三~二規定 3.5 平方毫米以上的設備接地導線,且終端為接地型插頭;(三) 設備接地導線連接至照明組件的固定式金屬部分,可拆卸部分配裝或搭接至固定式金屬部分。

實務重點

  • 軟線連接三條件:長度 ≤900 mm、含 ≥3.5 mm² 設備接地導線(表九三~二)接地型插頭、接地導線確實接到固定式金屬並延伸到可拆卸部分。

注意事項

  • 900 mm / 3.5 mm²、表九三~二為原文要求;本條限「非水中」照明,水中照明燈具另有更嚴規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表九三~二 用電設備單獨接地或用電設備與內線系統共同接地之設備接地導線線徑 檢視 PDF ↗
    展開結構化表格
    過電流保護裝置 之安培額定 (A)銅導線線徑
    單線 (mm)絞線 (mm2)
    20以下1.62.0
    30以下2.03.5
    60以下-5.5
    100以下-8
    200以下-14
    400以下-22
    600以下-38
    800以下-50
    1,000以下-60
    1,200以下-80
    1,600以下-100
    2,000以下-125
    2,500以下-150
    3,000以下-200
    4,000以下-250
    5,000以下-325
    6,300以下-400
    註:1.移動性用電器具之設備接地導線與電源線共同置於可撓導線管或電纜內者, 得與電源線同等線徑。 2.變壓器二次側設備接地導線線徑得依變壓器二次側額定電流選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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