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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9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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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裝設電解生產線除下列規定外,應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 一、電解生產線之導線、電解生產線工作區內之電解槽、電解生產線附屬設備輔助設備及裝置之配線,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一節、第二節及第三章第五節規定。 二、電解槽製程直流電源電路之過電流保護得免適用第二章第四節規定。 三、用電設備或器具位於或使用於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或與電解生產線直流電源電路相關聯者,其接地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裝設電解生產線原則上仍要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但本條列三項豁免:(1) 電解生產線導線、工作區內電解槽、附屬輔助設備與裝置之配線,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一、二節及第三章第五節;(2) 電解槽製程直流電源電路的過電流保護,得免適用第二章第四節;(3) 位於或用於工作區、或與該直流電源電路相關的用電設備器具,其接地得免適用第二章第五節或第八章第四節。

實務重點

  • 三項豁免反映電解生產線的特性(大電流直流、整體帶電環境),與一般交流配線的接地/過電流邏輯不同。

注意事項

  • 只有條文「明列」的三項可豁免,其餘一律照第一章至第四章辦理,不可擴大解釋。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