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9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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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電解生產線工作區應包含下列規定之任一空間,不含延伸或超出之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或類似構件:
一、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上方二‧五米範圍內。
二、在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下方二‧五米範圍內。
三、從電解生產線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或前二款規定範圍向外延伸水平距離一米範圍內。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界定電解生產線「工作區」的立體範圍:以帶電表面或帶電附屬設備為基準,向上 2.5 米內、向下 2.5 米內,以及自帶電表面(或前述上下範圍)向外水平 1 米內。牆壁、地板、屋頂、隔間、隔板等構件不會讓這個範圍延伸或超出。
實務重點
- 三個界定面:上方 2.5 m、下方 2.5 m、水平向外 1 m。落在此範圍內的設備與作業,適用工作區的特殊安全規定。
- 構件(牆、隔板等)不擴大也不縮小工作區範圍。
注意事項
- 2.5 m / 1 m 為本條原文數值;範圍判定直接影響哪些設備要照工作區規定施作,務必依帶電表面實際位置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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