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7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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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工業用電熱設備不得裝設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工業用電熱設備(電爐、電熱器這類靠電產生高溫的東西)原則上不准裝在危險場所。所謂危險場所就是第464條第1項定義的那種環境——有可燃性氣體、蒸氣、粉塵等爆炸或起火風險的區域。唯一例外:如果這台設備是專門為該危險場所設計的(防爆型),才可以裝。
實務重點
- 電熱設備本質就是高溫熱源,在易燃、易爆環境中等於現成的點火源,所以本條直接禁止裝設。
- 判斷一個場所算不算危險場所,要回頭看第464條第1項的分類認定,本條沒有自己另立標準。
- 例外條款的關鍵字是「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不是一般工業電熱設備,而是針對該危險分類做過防爆/防護設計、能在該環境安全使用的專用設備才放行。
注意事項
- 設計階段就要先確認場所是否落入第464條第1項的危險場所,再決定能不能配置電熱設備,不要等現場才發現要拆改。
- 要走例外路線,必須能證明該設備確實是為對應的危險場所設計,僅憑「廠商說可以」或一般工業級規格並不足以滿足本條。
- 本條只談「能不能裝」,至於該危險場所的詳細分類與其他配線、防爆要求,仍需依第464條及相關危險場所條文整體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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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