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6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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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工業與非醫療性X光設備及其附屬設備不得裝設或使用於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但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者,不在此限。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一般的工業用、非醫療用 X 光設備(含附屬設備),原則上不准裝設或使用在第464條第一項所定義的危險場所。唯一例外:該設備本身就是「專門針對該危險場所設計」的,才可以使用。
實務重點
- 第464條第一項所指的危險場所,是指可能存在易燃氣體、蒸氣、粉塵等爆炸性環境的區域。本條的邏輯就是:X 光設備運轉會產生高壓、火花、發熱等可能的引燃源,把它放進爆炸性環境是高風險行為。
- 因此設計/配置時,第一步是先確認場所的危險分類。若該區域被歸為464條第一項的危險場所,就不能直接擺一般型 X 光機進去。
- 但書給了出路:如果設備是為該特定危險場所專門設計(例如具防爆構造、能隔絕引燃源者),則可裝設使用。重點是「特別為該危險場所設計」,不是普通設備加裝外殼就算數。
注意事項
- 採購/選型階段就要核對:設備規格書是否載明適用於該等級危險場所。一般商用 X 光設備多半不具此資格,不能想當然爾搬入。
- 條文未在此處列出防爆等級或具體構造數字,實際選用須回到第464條的場所分類與相關防爆規定一併判讀,不要自行假設標準。
- 這是設備可否「進場」的前提條件;即使設備合格,後續仍須依危險場所相關配線、接地等規定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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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464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