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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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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電給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應為專用分路,並於行人可接近之每個商業大樓或營業場所入口處設置一個以上出線口。 二、供電給招牌廣告燈之分路額定應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且計算負載時視為連續負載: (一)供電給霓虹燈裝置之分路額定三十安培以下。 (二)供電給其他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分路額定二十安培以下。 三、配線方法: (一)用於供電給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之配線,其連接或終端應於封閉箱體、線盒或管匣內施作。 (二)招牌廣告燈及其變壓器之封閉箱體得作為其他鄰近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系統或投射燈等部分電源導線之拉線盒或接線盒,且可同時容納分路及二次側導線。 (三)支撐招牌廣告燈之金屬桿或非金屬桿及導線裝設符合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款規定者,得作為電源導線之管槽。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規範「招牌廣告燈、霓虹燈、造型照明」這類戶外/門面照明的分路設計與配線方式。重點是:要走專用分路、入口處要預留出線口、分路額定有上限、且因為這類照明常常整天開著,計算負載時一律當連續負載處理。

實務重點

  1. 專用分路 + 入口出線口

    • 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必須用專用分路供電,不能跟其他插座、照明混在同一迴路。
    • 每個商業大樓或營業場所、在行人可接近的入口處,至少要設一個以上出線口。設計時就要把這個出線口位置規劃進去,方便日後裝設招牌。
  2. 分路額定上限(原文數值)

    • 霓虹燈裝置:分路額定 30 安培以下
    • 其他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系統:分路額定 20 安培以下
    • 兩者計算負載時都視為連續負載——意思是要把這部分負載乘上連續負載的計算係數來選OCPD與導線,不能只按瞬時額定算,避免長時間運轉造成過熱。
  3. 配線連接點要在封閉處

    • 所有連接、終端都必須在封閉箱體、線盒或管匣內完成,不能裸接外露。這是戶外環境防水、防觸電與機械保護的基本要求。
  4. 箱體可共用為拉線盒/接線盒

    • 招牌燈及其變壓器的封閉箱體,可以兼作鄰近招牌、造型照明或投射燈的部分電源導線的拉線盒或接線盒,且可同時容納分路導線與二次側導線。施工上可減少額外設置接線盒,但仍要注意箱內容量與導線分隔。
  5. 支撐桿可當管槽

    • 支撐招牌的金屬桿或非金屬桿,只要其裝設符合第154條第2款規定,就可以充當電源導線的管槽,等於把結構支撐與導線保護合而為一。引用此用法時務必回頭確認第154條第2款的具體要求是否滿足。

注意事項

  • 「視為連續負載」是本條最容易被忽略的點,影響到斷路器與導線選用,設計階段就要納入。
  • 30A 是霓虹燈專屬上限、20A 是其他招牌/造型照明上限,兩者不可混用,選錯會違反分路額定規定。
  • 利用支撐桿作管槽前,必須先確認符合第154條第2款,本條並未複述該款內容,需另行查閱。
  • 戶外箱體共用為拉線盒時,仍須符合一般箱體填充率與導線保護的相關規定,本條僅授權「得共用」,未免除其他配線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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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