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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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本節用詞定義規定如下:
一、招牌廣告燈:指附電氣照明,固著於建築物牆面上,或以支架固定,以文字或符號,作為傳遞資訊或引人注意之用電器具。
二、造型照明:指透過建築物外型裝飾及其位置擺放而呈現引人注意之造型或特徵之放電管燈或其他電力光源。
三、招牌廣告燈殼:指招牌廣告燈之一部分,可提供耐候保護,而非電氣封閉箱體。
四、霓虹燈管:指填充各種惰性氣體作成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文字、外框燈管或其他裝飾元件等造型之放電管燈。
六、外框燈管:指其本身即為招牌廣告燈或造型照明燈之霓虹燈管,而未附掛於封閉箱體或招牌廣告燈殼。
七、發光二極體照明系統:指由發光二極體(LED)之光源、電源、電線及連接接頭組合而成,用於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完整照明系統。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本節(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相關規範)的名詞定義,先把後續條文會用到的關鍵術語講清楚,避免施工與設計時雞同鴨講。本身不含任何施工要求或數值,純粹是定義。
實務重點
逐項拆解現場常見對應:
- 招牌廣告燈:有附電氣照明、固定在牆面或用支架架設,用文字/符號傳遞資訊或吸引注意的用電器具。重點在「附電氣照明」+「固著/固定」,所以純粹的非發光看板不算。
- 造型照明:靠建築物外型裝飾與擺放位置呈現造型或特徵的放電管燈或其他光源,例如沿建築輪廓、邊框走線的燈飾。
- 招牌廣告燈殼:招牌的一部分,提供「耐候保護」,但不是電氣封閉箱體。這點要特別注意——燈殼是擋風雨用,不能當作電氣防護的封閉箱來看待。
- 霓虹燈管:填充惰性氣體做成的放電管燈,用於招牌、造型照明、文字、外框燈管或裝飾元件。
- 外框燈管:本身就是招牌或造型照明的霓虹燈管,且沒有附掛在封閉箱體或燈殼上(即裸露走外框的燈管)。
- 發光二極體照明系統(LED):由 LED 光源、電源、電線及連接接頭組合成的「完整照明系統」,用於招牌與造型照明。注意定義強調是「完整系統」,後續條文對 LED 的要求應整套看待。
注意事項
- 定義是後續所有技術條文的判讀基礎,設計/施工時先確認你的案件屬於哪一類(招牌廣告燈 vs 造型照明 vs LED 系統),適用條文可能不同。
- 「招牌廣告燈殼」明文非電氣封閉箱體——表示靠燈殼不能取代電氣封閉防護,相關接線盒、電氣封閉的要求要另循本節其他條文辦理。
- 外框燈管屬「未附掛於封閉箱體」的裸露霓虹燈管,其支撐、間距、防護要求應特別留意本節對應條文(本條未規範,僅定義)。
- 原條文項次跳號(缺第五項),引用條號時依現行原文為準,不要自行補上未列出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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