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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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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招牌廣告燈及造型照明之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使用發光二極體照明、霓虹燈管作為招牌廣告燈、裝飾元件、外框燈管等,亦同。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一般

白話摘要

這條是本節(招牌廣告燈與造型照明)的「適用範圍宣告條」。簡單說:凡是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的配線和裝設,都要照本節後面那些規定來做。而且特別點名——就算你用的是 發光二極體(LED)照明霓虹燈管,當作招牌廣告燈、裝飾元件、外框燈管使用時,一樣適用本節規定。

實務重點

  • 這是一條「framing」條文,本身不含任何具體的線徑、間距、電壓數值,作用是把適用對象框定清楚。
  • 重點在於把 LED 與霓虹燈管 明確納入。實務上有人會誤以為 LED 是低壓、低功率就可以自由配,或霓虹燈是特殊燈具不照一般招牌規定——這條把這種模糊空間關掉,三類(傳統燈、LED、霓虹)一視同仁。
  • 「裝飾元件、外框燈管」也被點名,代表不只主體招牌字樣,連邊框、裝飾用的燈條/燈管都算在內。

注意事項

  • 設計與報驗時,凡涉及招牌廣告燈、造型照明的案子,要回頭把本節(第 711 條之後)所有相關條文一併查核,不能只看單一燈具規格。
  • LED 招牌不要因為「電壓低、好像沒危險」就跳過本節要求,本條已明確要求比照辦理。
  • 本條只界定範圍,真正的施工數值與安全要求在本節其他條文,解讀本條時不要自行補進原文沒有的數字。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