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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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符合下列情形者,得裝設臨時電力與照明:
一、於建築物、設備之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或其他類似作業期間。
二、於緊急情況、測試、試驗及開發之工作期間。
三、慶祝節慶或舉辦民俗活動。
四、非永久性之展覽會。
五、宣傳、娛樂使用之放映機。
施工完成或裝設臨時用電之目的已達成時,應立即移除臨時用電設備。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臨時用電」什麼情況下可以裝、裝完之後該怎麼處理。重點是:臨時電力與照明本來就不是永久設施,只有在條文列舉的特定情境下才允許設置,而且目的達成或工程結束後要立即移除。
條文列了五種可裝設臨時用電的情形:
- 建築物或設備在建造、改建、保養、維修、拆解等類似作業期間。
- 緊急情況、測試、試驗、開發工作期間。
- 慶祝節慶或辦民俗活動。
- 非永久性的展覽會。
- 宣傳、娛樂用的放映機。
實務重點
- 本質是「暫時、有時限」:這條的核心精神就是臨時用電有明確的使用情境與使用期間,不能拿臨時配電的名義長期當正式供電用。
- 五種情境都是非永久性質:工地施工、緊急測試、節慶活動、臨時展覽、放映機,共同點都是「短期、特定目的、結束就沒了」。
- 目的達成即拆除:條文明文「施工完成或裝設臨時用電之目的已達成時,應立即移除」。這是一個明確的退場義務,不是裝了就放著。
注意事項
- 設計與報裝時要先確認你的案場屬不屬於這五種情形之一,這是能否走臨時用電的前提。
- 臨時用電雖是暫時性,但施工配線的安全要求(接地、過電流保護、防護等)並不會因為「臨時」而豁免,仍須依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辦理;本條只規範「可不可以裝」與「何時要移除」,不要誤以為臨時就可以便宜行事。
- 工程或活動結束後務必落實移除,避免遺留的臨時配線變成長期裸露、無人維護的潛在事故源。
- 本條屬適用情境與退場義務的規範,不涉及具體電氣參數,實際施工數值仍須回到對應的技術條文。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