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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8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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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作為攝影棚或製片廠場景照明及效果之開關應為可外部操作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攝影棚、製片廠裡用來控制場景照明和燈光效果的開關,必須是能從外部直接操作的型式——不能是要打開箱蓋、拆面板、伸手進帶電區才能撥動的那種。操作者站在外面就能切換,手不會接觸到帶電部分。

實務重點

  • 「可外部操作」指的是開關的操作機構(把手、按鈕、撥桿)露在設備外殼之外,操作時不必開啟封閉外殼、不必接觸內部帶電件。
  • 棚內照明與效果負載常頻繁切換、開關次數多,操作人員(燈光師、現場工作人員)未必是合格電氣人員,因此要求操作介面與帶電部分隔離,降低觸電風險。
  • 設計時把控制盤、調光/切換開關規劃成面板式外部操作機構,箱體保持封閉。

注意事項

  • 本條只規範「開關須可外部操作」這一項,未指定額定值、安裝高度或防護等級等其他數值,這些仍須依其他相關條文及設備規格辦理,不要在本條上自行附加。
  • 現場若以臨時拉接、裸露開關替代,將不符合本條對「外部操作、不觸及帶電部」的要求。
  • 採購與選型時,確認開關本體即為外部操作型式,避免事後加裝外蓋仍需開蓋操作的情況。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