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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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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舞台排煙設備若由配電裝置操作,應至少有二個可外部操作之開關,一個置於舞台上可輕易觸及處,另一個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舞台的排煙設備如果是靠配電裝置(電氣開關)來啟動的,這條要求至少要設兩個可以從外部操作的開關:一個放在舞台上、人員伸手就能按到的位置;另一個則要按消防相關法規的規定來設置。

實務重點

  • 適用前提:條文限定在「排煙設備由配電裝置操作」的情況。也就是說,排煙是靠電氣開關控制的場合才適用本條。
  • 至少兩個開關:重點在「至少二個」,不是只裝一個。設計時要規劃兩處獨立的外部操作點。
  • 第一個開關位置:必須在舞台上、且「可輕易觸及」。意思是表演/工作人員在舞台現場遇到狀況時,能就近、快速操作,不必跑遠。
  • 第二個開關位置:本條只說「依消防相關法規規定設置」,沒有指定確切地點。設計時要去查對應的消防法規來決定其位置與設置方式,本規則本身不另定其細節。
  • 可外部操作:兩個開關都要能從外部(裝置外)操作,避免緊急時還要打開盤體或進入危險區域才能動作。

注意事項

  • 設置兩個開關的用意是冗餘與分散風險:一個就近於舞台供現場快速反應,另一個由消防法規規範(通常涉及防災指揮/集中管理的考量,但實際位置以消防法規為準)。
  • 本條未給定開關型式、額定或安裝高度等數值,設計時這些參數需另依設備規格與其他相關規定處理,不可自行臆測。
  • 第二個開關的具體要求屬消防法規範疇,跨專業時須與消防設計單位協調,確認兩套規定不衝突。
  • 這是針對舞台排煙這類人員密集、緊急疏散需求高的場所,操作可及性與動作可靠度是設計與施工查核的重點。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