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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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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之間隔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進屋線路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應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之間隔。但有絕緣管保護者,不在此限。 二、進屋線路與燃氣供給管路間應保持一米以上之間隔。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進屋線路與其他管路間隔:與電信線路、水管及其他金屬物間保持一百五十毫米以上(有絕緣管保護者除外);與燃氣供給管路間保持一米以上。

實務重點

  • 對電信/水管/金屬物 ≥150 毫米(絕緣管保護可免)。
  • 對燃氣管 ≥1 米。

注意事項

  • 150 毫米 / 1 米為原文數值;對燃氣管間隔最大,因電氣火花鄰近燃氣有爆炸風險。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