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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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場所內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建築物內僅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之個別處所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符合本節第一款至第三款之適用規定。
下列場所或區域不適用本節規定:
一、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及門診部之辦公室、通道、候診室等類似場所或區域。
二、護理之家及長照機構內僅作病患寢室之區域,且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規定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醫療照護場所用電」這一節的適用範圍宣告條文,講清楚兩件事:哪些場所要套用這一節的特別規定、哪些場所不用。
簡單說:只要是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的場所,裡頭的用電設備、器具的配線與裝設,就得照本節的特別規定來做,而不是只套用一般章節。
實務重點
全適用 vs 部分適用:
- 「提供人員醫療照護服務的場所」→ 設備器具配線裝設要全套依本節規定辦理。
- 「建築物內僅提供醫療照護服務的個別處所」→ 只需符合本節第一款至第三款的適用規定(也就是不是整節都套,只套那幾款)。
明確排除的場所(不適用本節):
- 綜合診所、牙醫診所、醫務室、門診部裡的辦公室、通道、候診室等這類非診療性質區域。
- 護理之家、長照機構內僅作病患寢室的區域,且前提是其配線已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一般規定)。
判斷邏輯是「看用途分區」:同一棟建築物,診療空間與純行政/休息空間要分開認定,不是整棟一律拉高標準。
注意事項
- 設計階段就要先把場所分區與用途界定清楚,因為這直接決定該區是走本節醫療特別規定,還是走一般章節,影響後續接地、電源系統、緊急電源等做法。
- 排除條款有附帶條件:護理之家/長照的病患寢室要被排除,必須其配線符合第一章至第四章;若不符合就不能直接引用排除。
- 「辦公室、通道、候診室等類似場所」用的是例示,現場若有性質相近但未列名的區域,需就其實際用途判斷是否屬同類,這部分屬法規認定範疇,宜與審查單位確認,工程上不宜自行擴大或縮小排除範圍。
- 本條只講範圍,不含具體技術數值;實際的配線、接地、電源要求要看本節其他條文。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