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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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裝設於潮濕場所之電路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應依第八十七條規定裝設漏電斷路器保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潮濕場所的電路,原則上都要裝漏電斷路器(RCD/ELCB)來保護。怎麼裝、選什麼規格,回去看本規則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除非本規則在其他地方對特定情況另有不同規定,否則一律照這條走。
實務重點
- 適用對象:裝設在「潮濕場所」的電路。潮濕環境下人體與大地間阻抗降低,一旦發生漏電或絕緣劣化,觸電風險顯著上升,所以強制要求漏電保護。
- 保護方式指向第八十七條:本條本身不規範漏電斷路器的動作電流、跳脫時間等細節,這些統一引用第八十七條。設計與選型時務必把第八十七條一併調出來對照,不能只看這一條。
-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代表存在例外情況——某些電路可能因其他條文有特別規範而不適用本條,施工/設計前要確認該迴路是否落在其他特例條文範圍內。
注意事項
- 本條只給原則,實際漏電斷路器的規格、額定感度電流與裝設要求須回查第八十七條,不要憑印象填數值。
- 判斷某場所是否屬「潮濕場所」是套用本條的前提,須依規則對場所分類的定義認定,認定不同會直接影響是否強制裝設。
- 潮濕場所漏電保護攸關人身觸電安全,屬施工查驗重點項目之一,竣工檢查時應確認漏電斷路器確實裝設並動作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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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87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