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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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場所內僅有揮發氣、無殘留物,裝設所有用電設備或器具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
二、噴塗區若會累積可燃性殘留物者,不得有用電設備或器具。但使用適用於該場所者,且其裝設符合前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三、於容易引燃之區域,僅得透過玻璃隔板,或其他透明或半透明材料提供照明,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使用固定式燈具為光源。
(二)隔板能有效隔離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與燈具裝設之位置。
(三)燈具適用於其裝設場所者。
(四)隔板使用不易破損之材質,或加以防護使其不易破損。
(五)其配置能免於光源之輻射熱或傳導熱使累積在隔板表面上之可燃性殘留物溫度升高至引發危險之程度。
四、噴塗作業進行中,不得在噴塗區使用可攜式之照明燈具及其他用電器具。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噴塗區內固定式燈具照明不足,仍有需要使用可攜式照明設備,且在會累積引燃性殘留物處使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者。
(二)於噴塗亭內使用可攜式乾燥器具,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1.於噴塗作業時,該器具與其電氣連接點不位於噴塗室內。
2.在地板垂直向上延伸四百六十毫米範圍內之用電設備或器具,採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者。
3.該器具之所有金屬部分施作接地及搭接。
4.設有互鎖裝置使該乾燥器具位於噴塗室內時不能進行噴塗作業,且於該乾燥器具送電前能對噴塗室吹驅至少三分鐘,並於通風系統故障時,停止乾燥器具之運轉。
五、靜電噴塗或除餘漆設備僅於符合第六百條規定者,始得裝設及使用。
經劃分為第二類場所或20區、21區、22區之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選用應符合本章第三節或第六節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噴漆房/浸染/塗裝作業區」被劃為危險場所(第一類氣體區、0/1/2區,或第二類粉塵區、20/21/22區)後,裡面的配線、用電設備、燈具、可攜式工具要怎麼選、怎麼裝。核心邏輯:有沒有可燃殘留物累積決定限制嚴格度,殘留物越會堆積、越容易被引燃的地方,能放的電氣設備越少、要求越高。
實務重點
- 只有揮發氣、無殘留物:所有用電設備依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對應第一類場所/0、1、2區)的防爆要求選用即可。
- 會累積可燃殘留物的噴塗區:原則上不准放任何用電設備或器具;除非該設備本身適用於這種場所、且裝設方式也符合第一款規定。
- 容易引燃區域的照明:只能「隔著玻璃或透明/半透明隔板」打光進去,且要全部滿足:
- 用固定式燈具當光源(不得用可攜式)。
- 隔板要能有效把危險區與燈具裝設位置隔開。
- 燈具本身要適用於其安裝位置的場所分類。
- 隔板材質要不易破損,或加防護。
- 配置上不能讓燈的輻射熱、傳導熱把堆在隔板表面的可燃殘留物加熱到危險溫度。
- 噴塗作業進行中:噴塗區禁用可攜式照明與其他可攜式用電器具,例外兩種:
- 固定燈不夠亮、確需可攜照明時,在會累積引燃性殘留物處要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的器具。
- 噴塗亭內用可攜式乾燥器具時,要同時做到:噴塗時器具及電氣連接點不在噴塗室內;地板向上 460 mm 範圍內的設備採「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者;器具金屬部分全部接地與搭接;設互鎖——乾燥器具在室內時不能噴塗、送電前先對室內吹驅至少 3 分鐘、通風故障時自動停機。
- 靜電噴塗/除餘漆設備:只有符合第600條才能裝設使用。
- 第二類(粉塵)場所或20/21/22區:配線與設備依本章第三節或第六節辦理。
注意事項
- 設備選型的關鍵是「該設備的防爆/防護等級要對應到它實際所在的場所分區」,不是整間用同一規格。地板上方 460 mm 是蒸氣/重質氣體易沉積的高度帶,特別點出要用更嚴的等級。
- 乾燥器具那套互鎖、吹驅 3 分鐘、通風連動停機是安全連鎖設計重點,缺一不可,設計時要把這些做成電氣聯鎖邏輯而非靠人員操作。
- 隔板照明那條別只看玻璃本身,重點在「熱不能把隔板上沾的漆渣烤到引燃」,安裝時要考慮燈具發熱與清潔維護。
- 第二、第五款都把細節導向其他條(前款、第600條)與本章相關節次,實際施工要把那些條文一起調出來對照,本條只是入口。
- 「適用於該場所」屬定性要求,現場須以設備認證資料佐證對應分區,本條未列具體認證號或設備規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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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600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