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9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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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噴塗、浸染及塗裝作業空間危險區域如下:
一、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0區:
(一)開放或封閉式之易燃性液體容器內部。
(二)浸泡槽或塗裝槽內部。
二、第一類第一種場所、1區或第二類第一種場所:
(一)除第四款規定外,噴塗亭或噴塗室之內部。
(二)排風管內部。
(三)施行噴塗作業直接路徑上之任何區域。
(四)開放式浸染與塗裝工作區,從揮發氣源表面向外展開一‧五米範圍,並向下至地板之空間。
(五)位於揮發氣源水平距離七‧五米範圍內之污水坑、漥坑或低於地面之溝渠。若該污水坑、漥坑或溝渠延伸至距離揮發氣源七‧五米以外,未裝設揮發氣阻擋裝置者,整個污水坑、漥坑或溝渠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
(六)位於開放容器、供應容器、噴塗槍清潔器,及含有可燃性液體之溶劑蒸餾設備之外,九百毫米範圍內之全部空間。
三、第一類第二種場所、2區或第二類第二種場所:
(一)開放式噴塗:如按前二款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範圍外之開放式噴塗區,水平向外延伸六米,垂直延伸三米範圍內,且未被隔間牆所區隔者,如圖五九七~一。
(二)在頂部封閉且表面開放或前端開放之噴塗亭或噴塗室:
1.排氣通風系統與噴塗作業之設備互鎖:從噴塗亭或噴塗室之開放表面或開放前端邊界水平延伸一‧五米,垂直延伸九百毫米,如圖五九七~二上圖所示。
2.排氣通風系統與噴塗作業之設備未互鎖,從噴塗亭或噴塗室之開放表面或開放前端邊界水平延伸三米,垂直延伸九百毫米,如圖五九七~二下圖所示。
(三)在頂部開放之噴塗亭,從該亭垂直向上延伸九百毫米,及該亭其他開口九百毫米範圍內。
(四)密閉噴塗亭或噴塗室之任何開口向外展開九百毫米範圍內,如圖五九七~三所示。
(五)浸染槽與承滴板之周圍空間:環繞浸染槽與承滴板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之外九百毫米範圍內,如圖五九七~四。
(六)浸染槽與承滴板之地板上空間:浸染槽與承滴板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之外水平展開六米,且自地板向上九百毫米範圍內。但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非為危險場所:
1.揮發氣源面積為○‧四六平方米以下,且開放式容器之容積未超過十九公升者。
2.在運轉與停機期間,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 區外揮發氣濃度不超過引燃下限值百分之二十五者。
(七)開放式容器:環繞開放式容器、供應容器、噴槍清潔器,及含有易燃性液體之溶劑淨化裝置之第一種場所或1 區向外展開六百毫米範圍內,及該第一種場所或1區水平展開一‧五米,自地板向上四百六十毫米高度範圍內。
四、密閉式塗裝與浸染作業:毗鄰密閉式塗裝或浸染器具之空間,屬非分類場所。但封閉箱體之開口向外展開九百毫米範圍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五、與第一類場所或第二類場所毗鄰,而以密實而無開口之隔間牆分隔,且釋出易燃性揮發氣或可燃性粉末機會極低之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六、非分類場所:使用乾燥、凝固或熔解器具,並裝有正壓機械通風系統能避免累積可燃濃度或含量之揮發氣,及互鎖裝置能於通風設備無法運作時,啟斷所有非適用於第一類場所用電器具電源之區域,屬非分類場所。
本條所稱揮發氣源係指作業過程中暴露之液體、承滴板,及任何浸染或塗裝物件,且距離該物件任何方向三百毫米處,可測量揮發氣濃度超過引燃下限百分之二十五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做一件事:把「噴塗、浸染、塗裝作業」現場的空間,依照爆炸性揮發氣存在的機率與時間,劃分成不同等級的危險場所(第一類第一種/0區、1區、第一類第二種/2區,以及非分類場所)。劃分結果直接決定該空間內要選用哪一等級的防爆電氣設備、配線方式與接地措施。
簡單講:液體容器/槽內部最危險(0區) → 噴塗亭內部與噴塗路徑(1區/第一種) → 周邊一定距離的緩衝帶(2區/第二種) → 隔離良好或正壓通風者可降為非分類場所。設計時要先按本條把現場「畫圈」分區,再依分區選設備。
實務重點
1. 最危險核心(0區 / 第一類第一種)
- 易燃液體容器內部、浸泡槽/塗裝槽內部。這些地方正常運轉就持續存在爆炸性氣體。
2. 第一種場所 / 1區(噴塗主作業區)
- 噴塗亭、噴塗室內部、排風管內部、噴塗直接路徑上的任何區域。
- 開放式浸染塗裝區:從揮發氣源表面向外1.5米、並向下到地板。
- 揮發氣源水平7.5米內的污水坑、漥坑、地下溝渠;若溝渠延伸超過7.5米又沒裝揮發氣阻擋裝置,整條溝渠都算第一種場所(重氣體會沉積流竄)。
- 開放容器、供應容器、噴槍清潔器、溶劑蒸餾設備外900毫米內全部空間。
3. 第二種場所 / 2區(緩衝帶)
- 開放式噴塗的1區範圍外,再水平6米、垂直3米(未被隔間牆區隔者)。
- 頂部封閉的開放面/開放前端噴塗亭:通風與作業設備有互鎖時水平1.5米、垂直900毫米;未互鎖時放大到水平3米、垂直900毫米。互鎖與否直接影響分區大小,這是設計上可以「縮小危險區」的關鍵手段。
- 頂部開放噴塗亭向上900毫米及其他開口900毫米內。
- 密閉噴塗亭開口外900毫米。
- 浸染槽與承滴板:1區外周圍900毫米、地板上水平6米/向上900毫米。
- 開放容器:第一種場所外600毫米,及水平1.5米、自地板向上460毫米。
4. 可降為非分類的條件
- 密閉式塗裝/浸染器具毗鄰空間為非分類,但封閉箱開口外900毫米內仍是第一類第二種/2區。
- 與危險場所以密實無開口隔間牆分隔、且釋氣機會極低者,可視為非分類。
- 乾燥/凝固/熔解器具裝設正壓機械通風防止可燃濃度累積,且設互鎖(通風失效時切斷非防爆器具電源)者,為非分類場所。
5. 揮發氣源定義
- 作業中暴露的液體、承滴板及浸染/塗裝物件,且在距該物件任何方向300毫米處測得揮發氣濃度超過引燃下限25%者。所有分區距離都是從這個「揮發氣源」起算,定義錯了整個分區就錯。
注意事項
- 先定義揮發氣源、再量距離:本條所有1.5米、6米、900毫米等距離,起算點都是揮發氣源(或亭室開口邊界),施工放樣前務必確認基準面位置。
- 互鎖能縮小危險區:頂封式噴塗亭通風與作業互鎖可把2區從水平3米縮到1.5米,是降低防爆設備範圍與成本的合法手段,但互鎖必須確實有效。
- 重於空氣的揮發氣會往低處沉積:條文對污水坑、漥坑、溝渠的特別規定(7.5米、阻擋裝置)就是針對此,地下構造物不可忽略,必要時設揮發氣阻擋裝置。
- 降為非分類有前提條件:隔間牆要「密實無開口」、正壓通風要搭配通風失效切電的互鎖,缺一項就不能當非分類處理。
- 浸染槽地板上空間有面積0.46平方米且容積19公升以下、或**揮發氣濃度不超過引燃下限25%**兩種免列危險場所的條件,引用時要確實量測佐證。
- 本條多處引用圖五九七~一至四,現場分區應對照圖面確認立體範圍,避免只看文字漏掉垂直方向。
- 此為場所分類條文,分類結果是後續設備選型、配線與接地的依據,分區一旦劃定,區內所有電氣裝置都須符合對應等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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