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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91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裝設電池充電設備及電動車充電設備者,應依第五百七十四條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指路條文」。在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也就是加油站、加氣站這類分送燃料的場所)裡,如果要裝電池充電設備或電動車充電設備,不能自己照一般充電設備的規定來做,而是要回頭依照第 574 條的規定辦理。

換句話說:燃料場所內的充電設備,適用危險場所的特別規定(574 條),而不是一般場所的標準。

實務重點

  • 本條本身不含任何技術數值,純粹是把規範指向第 574 條。
  • 重點在於「場所性質」: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屬於有易燃氣體/蒸氣存在的危險環境,因此場內的電池充電、電動車充電設備被特別點名要納管。
  • 設計/施工前,務必先把第 574 條原文調出來,確認該條對危險場所充電設施的具體要求(分區、設備防護等級、安裝位置等),再依其規定設計。

注意事項

  • 不要把這條當成獨立規範執行,它的全部技術內容都在第 574 條,缺了 574 條無法施工。
  • 加油(氣)站常有「順便設個電動車充電樁」的需求,規劃時要意識到此處不是一般停車場,充電設備的選用與配置受危險場所條款約束,不能直接套用一般充電設備做法。
  • 充電設備位置與燃料分送點的相對關係、可能的爆炸性氣體範圍,是 574 條會關注的核心,設計時應一併考量。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