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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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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裝設特殊用電設備或器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池充電器與其控制設備及充電中之電池,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二、電動車充電設備不得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場所內。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車輛保養、維修、停放場所裡,兩類「會產生火花或電弧」的特殊設備該放哪裡。重點很單純:電池充電器(含其控制設備與充電中的電池)、電動車充電設備,都不可以裝在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這些被劃為易燃易爆的危險分區裡面。

實務重點

  • 針對兩種設備
    1. 電池充電器及其控制設備,加上「充電中之電池」本體。
    2. 電動車(EV)充電設備。
  • 禁止的位置: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這些都是條文體系裡用來描述存在可燃性氣體/蒸氣的危險分類場所。
  • 工程理由:充電過程中,充電器接點、控制電驛動作、以及電池本身(特別是充放電末期)都可能放氫氣、產生火花或表面溫升。把這些點火源放進可能聚集可燃氣體的區域,等於把火源送進爆炸環境,因此規則直接從「位置」上把它隔離開。

注意事項

  • 設計時要先確認場所的危險區域劃分結果,再決定充電設備的擺放位置;不是把設備做防護就好,本條是直接「禁止裝設於該區」。
  • 充電設備應佈置在非危險分區,並注意與危險區邊界的隔離(牆、距離、通風由場所的分區設計決定)。
  • 「充電中之電池」也列入限制,代表臨時把電池牽電源在危險區內充電同樣不允許,現場作業習慣要特別留意。
  • 本條只規範「位置」這件事,至於危險區如何劃分、各區允許哪些防爆等級設備,需依條文體系中對應的場所分類與設備規定一併檢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