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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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分送燃料至車輛或船舶發動機之燃料箱,或至其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容器之固定式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其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包括與其連接之部分,應依本節規定辦理。於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亦同。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這一節(汽油加油站、加油碼頭、燃料儲存場所等)的適用範圍宣告條。簡單說:只要你的場所是在做「把燃料送進車輛、船舶發動機油箱,或送進其他經設計者確認的容器」這件事,那麼這裡的用電設備、器具配線及裝設(含連接部分),就要照本節的規定來做。
專門用來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的場所,同樣適用。
實務重點
- 判定觸發點:場所性質是不是「燃料分送」或「燃料儲存」,是套用本節規定的關鍵。包括加油站、船舶加油設施、固定式發動機供油設施等。
- 涵蓋範圍很廣:不只油槍、泵浦本體,連帶的「用電設備、器具配線及裝設,包括與其連接之部分」都納入。也就是電源到末端整條線路與附屬電氣件都要符合本節。
- 容器類型的限定:條文提到送到「其他經設計者確認適用之容器」,意思是容器的適用性由設計者負責確認,不是任意容器都算。
注意事項
- 本條只界定「哪些場所要照本節做」,具體的防爆等級、危險區域劃分、配線方式、設備選用要求要看本節其他條文,不要只憑本條就做設計。
- 這類場所通常涉及易燃性液體蒸氣,屬危險場所性質,設計與施工時務必先確認本節對危險區域分類與防爆裝設的細部規定。
- 「燃料儲存場所」與「燃料分送場所」都納管,規劃廠區電氣時不要漏掉純儲存區。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