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8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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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如表五八七~一及圖五八七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如表五八七~二所示;儲存如表五八七~一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且該遮棚或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箱體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三所示。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米以上之間隔。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屬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界定「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白話講就是加油站、CNG/LPG加氣站這類場所)的危險區域分類範圍。在這些場所,因為有易燃液體燃料、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儲存、處理與分送,會釋放可燃蒸氣或氣體,所以條文用配套的表(五八七~一、五八七~二、五八七~三)與圖(五八七)來規定哪些範圍要劃為第一類危險場所(0區、1區、2區)。
換言之,本條本身沒有把所有距離數值寫進文字,而是指向附表附圖,工程師實際施工/設計時必須翻出這些表圖才能定出危險區域邊界。
實務重點
- 易燃液體燃料(汽油等)的儲存、處理、分送 → 依表五八七~一、圖五八七劃定危險區域。
- CNG / LPG:
- 處理或分送 → 依表五八七~二。
- 儲存 → 依表五八七~一。
- CNG加氣機若裝在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且該空間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 → 該遮棚下方或箱體內判定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2區)。這點要特別留意,因為加氣機外觀看似開放,但只要上方有遮棚會聚氣,氣體往上累積,遮棚下空間就升級為危險場所,內部電氣設備須符合該分類要求。
- 專供儲存易燃液體燃料的場所 → 依表五八七~三。
- LPG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必須保持 1.5 米以上間隔(此為原文明確數值)。實務上設計加氣機與加油機相對位置時,這是硬性退縮距離。
-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的場所 → 屬非分類場所(不需按危險場所做防爆配置)。
注意事項
- 本條核心精神是「危險區域是依附表附圖定的」,所以不要只看條文文字就憑印象抓距離,務必對照表五八七~一/二/三與圖五八七的實際數據來定邊界。
- 隔間牆的免距離規定:當0區、1區、2區範圍的邊界正好遇到「無開口的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時,可以該牆為界,不受第一、二項距離限制。實務意義是——堅固且無開口的實體隔間能阻斷氣體擴散,危險區域就到此為止,牆另一側不必再延伸劃分。設計時要確認該隔間確實「無開口」且結構堅固,否則不能援用此豁免。
- 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照明、配線、馬達、開關等)須採用符合該分類(0/1/2區)的防爆等級,這是後續條文與選型的依據,本條先把「哪裡是危險區、範圍多大」框出來。
- LPG與易燃液體分送裝置的 1.5 米間隔是人身與設備安全的關鍵退縮,配置圖審查時應確認此距離。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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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以種 劃分 D群 以區 劃分 IIA 群 範圍 燃料分送裝置 一 1 燃料分送裝置內之易燃性液體揮發氣阻 絕層下方,至窪坑內之全部空間。 燃料分送裝置 外部 二 2 1.燃料分送裝置箱體外部,自易燃性液 體揮發氣阻絕層高度水平展開 460 mm,向下至地面之範圍內。 2.燃料分送裝置箱體外部,水平展開 6 m,自地面向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鄰近燃料分送裝置之 銷售室(不含泵島收費 亭)、休息室 二 2 有任一個開口位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 2 區,其室內之全部空間。 易燃性液體 儲存室 二 2 貯存少量、密閉易燃性液體之全部空 間。 地上 燃料 槽 燃料槽內部 一 0 燃料槽內之液面上方空間。 外殼、槽 底、槽頂、 防溢堤區 一 1 若 H-D > L/2者,防溢堤內之全部空間。 H:防溢堤高度。 D:燃料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距 離。 L:燃料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二 2 若 H-D ≦ L/2 者,防溢堤內之全部空 間。 H:防溢堤高度。 D:燃料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距 離。 L:燃料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排放口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 1.5 m範圍內。 二 2 自排放口展開 1.5 m至3 m間範圍內。 地下 燃料 槽 燃料槽內部 一 0 燃料槽內之全部空間。 燃料槽 進燃料口 (卸油口) 一 1 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內之空 間。 二 2 自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邊緣 水平展開 1.5 m,自地面向上 460 mm 高 度範圍內。 燃料槽陰井 一 1 燃料槽陰井內之全部空間。 二 2 自燃料槽陰井蓋水平展開 1.5m,自地面 向上 460 mm高度範圍內。 排放口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 1.5 m範圍內。 二 2 自排放口展開 1.5 m至3 m範圍內。 漥 坑、 污水 坑 無機械通風 一 1 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範圍內 全部空間。 有機械通風 二 2 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範圍內 全部空間。 內含閥門、 配 件 或 管 線,且不位 於第一種場 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區 二 2 漥坑或污水坑全部空間。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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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種 區 範圍 設備裝設於室內場所,於 正常運轉下可能存在易燃 性揮發氣與空氣混合物 一 0 設備內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易燃性 液體揮發氣之處。 一 1 自設備外殼展開1.5 m 範圍內。 二 2 1.自設備外殼展開 1.5 m 至 2.5m 間 範圍內。 2.自設備外殼水平展開 1.5 m 至 7.5 m 範圍,地面向上 900 mm 高度範 圍內。註1 設備裝設於室外,於正常 運作條件下可能存在易燃 性揮發氣與氣體混合物 一 0 設備內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易燃性 液體揮發氣之處。 一 1 自設備外殼展開900 mm範圍內。 二 2 1.自設備外殼展開900 mm至2.5 m範 圍內。 2.自設備外殼水平展開 900 mm至3 m 間,自地面向上至 900 mm 高度範 圍內。 建築物內之儲存槽 一 1 設置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低於地面之 空間。 二 2 設置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高於地面之 空間。 地上 儲存槽 地面上 一 0 固定式槽頂之儲存槽內液面上方空 間。 一 1 若H-D > L/2者,防溢堤內之空間。 H:防溢堤高度。 D:儲存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 距離。 L:儲存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外殼、槽底或 槽頂及 防溢堤區 二 2 1.儲存槽外殼、槽底或槽頂展開 3 m 範圍內。 2.除經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 1 區外,防溢堤範圍內,自地面向上 至防溢堤頂高度範圍內。 排放口 一 0 排放管道或開口之內部空間。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1.5 m範圍內。 二 2 自排放口展開 1.5 m 至 3 m 間範圍 內。 浮動式槽頂附 固定外槽頂 一 0 槽壁範圍內,浮動式槽頂與固定式槽 頂之空間。 浮動式槽頂無 固定外槽頂 一 1 槽壁範圍內,浮動式槽頂以上之空 間。 地下 儲存槽 進燃料口 (卸油口) 一 1 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內之 空間。 二 2 1.密閉式進燃料口水平展開1.5 m範 圍,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2.非密閉式進燃料口水平展開3 m範 圍,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向上排放之排放口 一 0 排放管道或開口之內部空間。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900 mm 範圍內。 二 2 自排放口展開 900 mm 至 1.5 m 範圍 內。 灌裝容器 一 0 容器之內部空間。 一 1 自排放口及進燃料口展開 900 mm 範 圍內。 二 2 1.自排放口或進燃料口展開 900 mm 至1.5m範圍內。 2.自排放口或進燃料口水平展開 3m,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幫浦、 洩放設 備及相 關附屬 裝置等 室內 二 2 1.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展開1.5 m範 圍內。 2.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7.5 m範圍,地面向上900 mm高度範圍 內。 室外 二 2 1.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展開 900 mm 範圍內。 2.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3 m 範圍,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漥坑、 污水坑 無機械通風 一 1 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 種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 範圍內全部空間。 有機械通風 二 2 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 種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 範圍內全部空間。 內含閥門、配 件或管線,且 不位於第一種 場所或第二種 二 2 漥坑或污水坑全部空間。 場所、1 區或2 區 排水溝、分離 器、蓄水池 室外 二 2 1.溝渠、分離器或蓄水池向上460 mm 高度範圍內。 2.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4.5m,地面向 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室內 - - 依漥坑規定。 罐槽車 註2 開啟圓蓋灌裝 一 0 罐槽內之全部空間。 一 1 圓蓋邊緣展開900 mm 範圍內。 二 2 圓蓋邊緣展開 900 mm 至 4.5 m 範圍 內。 密閉 圓蓋 灌裝 揮發氣 自然排 放 一 1 自通風排放口展開900 mm範圍內。 二 2 1.自通風排放口展開900 mm至4.5 m 範圍內。 2.圓蓋邊緣展開900 mm範圍內。 揮發氣 回收 二 2 灌裝管線及揮發氣管線連接口展開 900 mm範圍內。 底部 連接 灌裝 或其 他底 部卸 載 揮發氣 自然排 放 一 0 罐槽內之全部空間。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900 mm 範圍內。 二 2 1.排放口展開 900 mm 至 4.5 m 範圍 內。 2.自灌裝連接口水平展開 3m,地面 向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揮發氣 回收 二 2 1.連接口展開900 mm 範圍內。 2.連接口水平展開 3 m,地面向上 460 mm高度範圍內。 停放及維修罐槽車之室內 場所 一 1 漥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 二 2 車庫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內全 部空間。 儲存易燃性液體之內部房 間或儲存櫃 二 2 房間全部。 註:1.易燃性液體可能產生揮發氣飄散至整棟建築物及其周圍之區域,視為第一 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2.劃分區域延伸範圍時,需考慮事實上罐槽車可能停放在不同位置,故應該 採用裝卸載位置之最大範圍。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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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範圍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壓縮 天然氣 (CNG) 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內之全部空 間。 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展開 1.5 m範圍內。 液化 石油氣 (LPG) 1.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內之全部 空間。 2.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水平展開 460 mm,至燃料分送裝置地面向 上 1.22 m高度範圍內。 3.燃料分送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6 m 範圍內無機械通風之漥坑全 部空間。 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任一邊 緣水平展開6 m範圍內,地面向 上 460 mm 高度範圍內,包括在 此區域範圍內有機械通風之漥 坑。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