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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87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所在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者,如表五八七~一及圖五八七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CNG)及液化石油氣(LPG): (一)處理或分送如表五八七~二所示;儲存如表五八七~一所示。 (二)壓縮天然氣加氣機裝設於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且該遮棚或箱體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該遮棚下方或箱體內屬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三所示。 液化石油氣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應保持一‧五米以上之間隔。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之場所屬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距離之限制。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界定「發動機燃料分送設施」(白話講就是加油站、CNG/LPG加氣站這類場所)的危險區域分類範圍。在這些場所,因為有易燃液體燃料、壓縮天然氣、液化石油氣的儲存、處理與分送,會釋放可燃蒸氣或氣體,所以條文用配套的表(五八七~一、五八七~二、五八七~三)與圖(五八七)來規定哪些範圍要劃為第一類危險場所(0區、1區、2區)。

換言之,本條本身沒有把所有距離數值寫進文字,而是指向附表附圖,工程師實際施工/設計時必須翻出這些表圖才能定出危險區域邊界。

實務重點

  • 易燃液體燃料(汽油等)的儲存、處理、分送 → 依表五八七~一、圖五八七劃定危險區域。
  • CNG / LPG
    • 處理或分送 → 依表五八七~二。
    • 儲存 → 依表五八七~一。
    • CNG加氣機若裝在遮棚下方或封閉箱體,且該空間會累積可引燃揮發氣者 → 該遮棚下方或箱體內判定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2區)。這點要特別留意,因為加氣機外觀看似開放,但只要上方有遮棚會聚氣,氣體往上累積,遮棚下空間就升級為危險場所,內部電氣設備須符合該分類要求。
  • 專供儲存易燃液體燃料的場所 → 依表五八七~三。
  • LPG分送裝置與任何易燃性液體分送裝置,必須保持 1.5 米以上間隔(此為原文明確數值)。實務上設計加氣機與加油機相對位置時,這是硬性退縮距離。
  • 不用於處理發動機燃料的場所 → 屬非分類場所(不需按危險場所做防爆配置)。

注意事項

  • 本條核心精神是「危險區域是依附表附圖定的」,所以不要只看條文文字就憑印象抓距離,務必對照表五八七~一/二/三與圖五八七的實際數據來定邊界。
  • 隔間牆的免距離規定:當0區、1區、2區範圍的邊界正好遇到「無開口的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時,可以該牆為界,不受第一、二項距離限制。實務意義是——堅固且無開口的實體隔間能阻斷氣體擴散,危險區域就到此為止,牆另一側不必再延伸劃分。設計時要確認該隔間確實「無開口」且結構堅固,否則不能援用此豁免。
  • 危險區域內的電氣設備(照明、配線、馬達、開關等)須採用符合該分類(0/1/2區)的防爆等級,這是後續條文與選型的依據,本條先把「哪裡是危險區、範圍多大」框出來。
  • LPG與易燃液體分送裝置的 1.5 米間隔是人身與設備安全的關鍵退縮,配置圖審查時應確認此距離。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 圖五八七 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危險區域示意圖 檢視 PDF ↗
  • 表五八七~一 儲存、處理或分送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危險場所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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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所以種 劃分 D群以區 劃分 IIA 群範圍
    燃料分送裝置1燃料分送裝置內之易燃性液體揮發氣阻 絕層下方,至窪坑內之全部空間。
    燃料分送裝置 外部21.燃料分送裝置箱體外部,自易燃性液 體揮發氣阻絕層高度水平展開 460 mm,向下至地面之範圍內。 2.燃料分送裝置箱體外部,水平展開 6 m,自地面向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鄰近燃料分送裝置之 銷售室(不含泵島收費 亭)、休息室2有任一個開口位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 2 區,其室內之全部空間。
    易燃性液體 儲存室2貯存少量、密閉易燃性液體之全部空 間。
    地上 燃料 槽燃料槽內部0燃料槽內之液面上方空間。
    外殼、槽 底、槽頂、 防溢堤區1若 H-D > L/2者,防溢堤內之全部空間。 H:防溢堤高度。 D:燃料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距 離。 L:燃料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2若 H-D ≦ L/2 者,防溢堤內之全部空 間。 H:防溢堤高度。 D:燃料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距 離。 L:燃料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排放口1自排放口展開 1.5 m範圍內。
    2自排放口展開 1.5 m至3 m間範圍內。
    地下 燃料 槽燃料槽內部0燃料槽內之全部空間。
    燃料槽 進燃料口 (卸油口)1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內之空 間。
    2自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邊緣 水平展開 1.5 m,自地面向上 460 mm 高 度範圍內。
    燃料槽陰井1燃料槽陰井內之全部空間。
    2自燃料槽陰井蓋水平展開 1.5m,自地面 向上 460 mm高度範圍內。
    排放口1自排放口展開 1.5 m範圍內。
    2自排放口展開 1.5 m至3 m範圍內。
    漥 坑、 污水 坑無機械通風1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範圍內 全部空間。
    有機械通風2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範圍內 全部空間。
    內含閥門、 配 件 或 管 線,且不位 於第一種場 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區2漥坑或污水坑全部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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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五八七~三 專供儲存發動機易燃性液體燃料之危險場所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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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所範圍
    設備裝設於室內場所,於 正常運轉下可能存在易燃 性揮發氣與空氣混合物0設備內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易燃性 液體揮發氣之處。
    1自設備外殼展開1.5 m 範圍內。
    21.自設備外殼展開 1.5 m 至 2.5m 間 範圍內。 2.自設備外殼水平展開 1.5 m 至 7.5 m 範圍,地面向上 900 mm 高度範 圍內。註1
    設備裝設於室外,於正常 運作條件下可能存在易燃 性揮發氣與氣體混合物0設備內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易燃性 液體揮發氣之處。
    1自設備外殼展開900 mm範圍內。
    21.自設備外殼展開900 mm至2.5 m範 圍內。 2.自設備外殼水平展開 900 mm至3 m 間,自地面向上至 900 mm 高度範 圍內。
    建築物內之儲存槽1設置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低於地面之 空間。
    2設置儲存槽及其附屬設備高於地面之 空間。
    地上 儲存槽地面上0固定式槽頂之儲存槽內液面上方空 間。
    1若H-D > L/2者,防溢堤內之空間。 H:防溢堤高度。 D:儲存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 距離。 L:儲存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外殼、槽底或 槽頂及 防溢堤區21.儲存槽外殼、槽底或槽頂展開 3 m 範圍內。 2.除經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 1 區外,防溢堤範圍內,自地面向上 至防溢堤頂高度範圍內。
    排放口0排放管道或開口之內部空間。
    1自排放口展開1.5 m範圍內。
    2自排放口展開 1.5 m 至 3 m 間範圍 內。
    浮動式槽頂附 固定外槽頂0槽壁範圍內,浮動式槽頂與固定式槽 頂之空間。
    浮動式槽頂無 固定外槽頂1槽壁範圍內,浮動式槽頂以上之空 間。
    地下 儲存槽進燃料口 (卸油口)1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內之 空間。
    21.密閉式進燃料口水平展開1.5 m範 圍,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2.非密閉式進燃料口水平展開3 m範 圍,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向上排放之排放口0排放管道或開口之內部空間。
    1自排放口展開900 mm 範圍內。
    2自排放口展開 900 mm 至 1.5 m 範圍 內。
    灌裝容器0容器之內部空間。
    1自排放口及進燃料口展開 900 mm 範 圍內。
    21.自排放口或進燃料口展開 900 mm 至1.5m範圍內。 2.自排放口或進燃料口水平展開 3m,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幫浦、 洩放設 備及相 關附屬 裝置等室內21.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展開1.5 m範 圍內。 2.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7.5 m範圍,地面向上900 mm高度範圍 內。
    室外21.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展開 900 mm 範圍內。 2.設備或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3 m 範圍,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 內。
    漥坑、 污水坑無機械通風1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 種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 範圍內全部空間。
    有機械通風2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 種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 範圍內全部空間。
    內含閥門、配 件或管線,且 不位於第一種 場所或第二種2漥坑或污水坑全部空間。
    場所、1 區或2 區
    排水溝、分離 器、蓄水池室外21.溝渠、分離器或蓄水池向上460 mm 高度範圍內。 2.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4.5m,地面向 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室內--依漥坑規定。
    罐槽車 註2開啟圓蓋灌裝0罐槽內之全部空間。
    1圓蓋邊緣展開900 mm 範圍內。
    2圓蓋邊緣展開 900 mm 至 4.5 m 範圍 內。
    密閉 圓蓋 灌裝揮發氣 自然排 放1自通風排放口展開900 mm範圍內。
    21.自通風排放口展開900 mm至4.5 m 範圍內。 2.圓蓋邊緣展開900 mm範圍內。
    揮發氣 回收2灌裝管線及揮發氣管線連接口展開 900 mm範圍內。
    底部 連接 灌裝 或其 他底 部卸 載揮發氣 自然排 放0罐槽內之全部空間。
    1自排放口展開900 mm 範圍內。
    21.排放口展開 900 mm 至 4.5 m 範圍 內。 2.自灌裝連接口水平展開 3m,地面 向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揮發氣 回收21.連接口展開900 mm 範圍內。 2.連接口水平展開 3 m,地面向上 460 mm高度範圍內。
    停放及維修罐槽車之室內 場所1漥坑或低於地面之全部空間。
    2車庫地面向上 460 mm 高度範圍內全 部空間。
    儲存易燃性液體之內部房 間或儲存櫃2房間全部。
    註:1.易燃性液體可能產生揮發氣飄散至整棟建築物及其周圍之區域,視為第一 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2.劃分區域延伸範圍時,需考慮事實上罐槽車可能停放在不同位置,故應該 採用裝卸載位置之最大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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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表五八七~二 處理或分送發動機壓縮天然氣或液化石油氣之危險場所 檢視 PD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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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燃料範圍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壓縮 天然氣 (CNG)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內之全部空 間。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展開 1.5 m範圍內。
    液化 石油氣 (LPG)1.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內之全部 空間。 2.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水平展開 460 mm,至燃料分送裝置地面向 上 1.22 m高度範圍內。 3.燃料分送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6 m 範圍內無機械通風之漥坑全 部空間。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任一邊 緣水平展開6 m範圍內,地面向 上 460 mm 高度範圍內,包括在 此區域範圍內有機械通風之漥 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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