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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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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上方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固定式配線應採用金屬管槽、PVC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二、懸吊式裝置應採用可供懸吊且為適用於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 區之可撓軟線。 三、設備或器具: (一)固定式設備或器具應裝設於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高度以上,或採用適用於該場所者。 (二)產生電弧之設備或器具如開關、充電機之控制箱、發電機、電動機,或其他可能產生電弧、火花或熱金屬微粒逸散之設備或器具,不包括插座及燈頭,距離地面高度小於三‧六米者,應為全密封型,或其構造能避免火花或熱金屬微粒之逸散者。 (三)固定式照明燈具裝設於車輛通行路線上方,距離地面高度應為三‧六米以上,以免車輛進出時碰撞損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管的是「車輛保養/維修/停放場所」中,已經被劃為第一類危險場所(或0區、1區、2區)的上方空間裡,配線、設備、器具該怎麼裝。重點是:汽機車場所地面附近常有油氣、汽油揮發氣體聚積,屬於易燃危險區,所以上方的線路與會產生電弧火花的設備要特別處理,避免引燃。

實務重點

1. 固定式配線(第一款)

  • 限用:金屬管槽、PVC管、MI電纜、或金屬被覆電纜。
  • 用意是讓導線有實體保護外殼,避免機械損傷與火花外洩路徑。

2. 懸吊式裝置(第二款)

  • 要用「可供懸吊」且「適用於第一類場所/0區、1區、2區」的可撓軟線。
  • 也就是不能隨便拿一般軟線吊掛,軟線本身要有適用該危險場所的規格認證。

3. 設備與器具(第三款)

  • 固定式設備器具要裝在「危險區劃定高度以上」,或本身採用適用於該場所的防爆/適用型式。
  • 會產生電弧的設備(開關、充電機控制箱、發電機、電動機,及其他可能產生電弧、火花、熱金屬微粒逸散者,但不含插座與燈頭):若裝設高度距地面小於3.6米,必須是全密封型,或構造上能防止火花/熱金屬微粒逸散。
  • 固定式照明燈具裝在車輛通行路線上方時,距地面3.6米以上,目的是避免車輛進出時碰撞損壞燈具。

注意事項

  • 3.6米是條文明定的關鍵高度:對「會產生電弧設備」而言,這是判斷是否須採全密封構造的門檻;對「車道上方照明」而言,這是防碰撞的最低安裝高度。設計與安裝時務必量測到位。
  • 危險區(第一類場所/0、1、2區)的劃分高度與範圍,須先依場所實際氣體聚積狀況確認,本條的「劃定高度以上」是相對於該危險區邊界,不是固定數字。
  • 插座與燈頭雖被排除在電弧設備那一款之外,但仍需符合其所在危險區的整體裝置要求,別誤以為完全不受管制。
  • 選用「適用於該場所」的設備時,應確認其型式認證涵蓋對應的0區/1區/2區,由產品認證資料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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