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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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經劃分為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之內部配線、用電設備或器具裝設,應符合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規定,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燃料分送裝置(不含液化石油氣):
(一)位在建築物內時,應依本章第十節規定辦理。
(二)分送區域若有機械通風者,應設置互鎖裝置,使燃料分送裝置在通風情況下始得運轉。
二、可攜式照明設備:
(一)應裝設握把、燈座、掛鉤,及附加在燈座或握把上之堅固防護體。
(二)外表可能接觸到電池端子或接線端子等處,應由不導電材質製成,或以絕緣體保護。
(三)燈座應為無開關式,且不得提供插頭可插入之構件。
(四)外殼應為模鑄式或其他相當之材料。
(五)燈具與其引線除經固定使其無法進入第一類場所或0 區、1 區、2區外,應為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者。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專門講「車輛保養、維修、停放場所」被劃為危險場所(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時,內部配線跟設備該怎麼裝。基本原則:先回去依本章第二節或第五節(危險場所配線通則)做,再額外滿足本條對「燃料分送裝置」和「可攜式照明設備」的特別要求。
換句話說,汽車修護廠這類有汽油、油氣揮發的地方,地坪附近油氣會積聚,被歸為易燃易爆環境,所以這裡用的燈、配線不能用一般辦公場所那套。
實務重點
一、燃料分送裝置(不含液化石油氣/加油泵類)
- 裝在建築物室內時,要依本章第十節(加油站、燃料分送相關章節)辦理,不能只當一般設備裝。
- 分送區域若採機械通風,必須做互鎖:通風機在運轉、有通風的情況下,燃料分送裝置才能啟動。這是用通風確保油氣不積聚,避免在無通風時泵油造成可燃氣體聚集而引爆。
二、可攜式照明設備(手提行燈/工作燈) 這是修車現場最常被忽略的危險源,條文逐項把它的結構要求講死:
- 要有握把、燈座、掛鉤,並在燈座或握把上加裝堅固防護體(防護罩),避免燈泡碰撞破裂引火。
- 外表可能碰到電池端子或接線端子的部位,要用不導電材質做,或加絕緣保護,防短路電弧。
- 燈座要無開關式——燈具本身不可帶開關,因為開關動作會產生電弧火花。而且不得提供可插插頭的構件(不讓人在危險區任意插拔產生火花)。
- 外殼用模鑄式或同等材料,要夠堅固耐用。
- 燈具與引線:除非已固定到無法進入第一類場所/0、1、2區,否則必須是「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的防爆等級產品。
注意事項
- 先分區、後選設備:本條所有要求都建立在「該場所已被劃為危險場所」的前提下,務必先依規則做場所分區判定。
- 互鎖不是選配,是只要有機械通風就要做的安全聯動,設計時要把通風機啟停信號接進燃料分送控制迴路。
- 行燈最容易出包:現場常見隨手拿一般家用行燈進坑道工作,這完全不符本條。要採用無開關、有防護罩、防爆認可的工作燈。
- 「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是指設備的防爆適用分類,採購與驗收時要核對設備銘牌標示是否涵蓋該等級。
- 本條為工程技術說明,實際分區與合規認定請依現場條件與主管程序辦理。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