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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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車輛保養、維修及停放場所內危險區域如下:
一、供車輛大修之廠房:
(一)保養、維修以易燃性液體或較空氣重之易燃性氣體(LPG)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一所示。
(二)保養、維修或停放以較空氣輕之易燃性氣體(氫氣或天然氣)作為燃料之車輛者,如表五七○~二所示。
二、供車輛大修之廠房具燃料分送裝置者,該裝置之場所如表五八七~一或表五八七~二所示。
三、用於停放車輛之場所僅進行檢查及例行維護而不進行修理者,屬非分類場所。
第一類場所或0區、1區、2區範圍之邊界以無開口之牆壁、屋頂或其他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前項距離之限制。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車輛保養/維修/停放場所的危險區域:供大修廠房(以易燃液體或較空氣重易燃氣體 LPG 為燃料者如表五七○~一、以較空氣輕易燃氣體氫氣/天然氣為燃料者如表五七○~二);具燃料分送裝置者該裝置場所如表五八七~一或表五八七~二;僅檢查及例行維護不修理的停放場所屬非分類場所。第一類場所或 0 區、1 區、2 區邊界以無開口牆壁/屋頂/堅固隔間牆為界處,不受距離限制。
實務重點
- 區域劃分查表五七○~一/~二;燃料分送裝置查表五八七~一/~二。
- 僅例行維護的停放場所非分類;無開口隔間可為邊界。
注意事項
- 表五七○~一/~二、表五八七~一/~二、0/1/2 區為原文依據;較輕/較重燃料氣體沉積方向不同,分區表不同。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附件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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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以種劃 分 D群 以區 劃分 IIA群 範圍 供車輛大 修之廠房 1 1 窪坑、低於地面且無通風之全部空間。 2 2 窪坑、低於地面且有符合下列規定通風條件之全 部空間: 1.換氣量至少 0.3 m3/min/m2。 2.抽吸排氣點設於地面向上 300 mm 範圍內。 2 2 廠房內之房間自地面向上 460 mm高度範圍之全部 空間。 2 2 任何填充處或分送處展開周圍 900 mm範圍內。 非分類 場所 非分類場 所 廠房內之房間有符合下列規定通風條件者: 1.換氣量至少 0.3 m3/min/m2。 2.抽吸排氣點設於地面向上 300 mm 範圍內。 鄰近危險 場所之特 定區 非分類 場所 非分類場 所 1.不會釋放易燃性揮發氣之區域,例如儲存室、 商品陳列室、開關室等。 2.設置機械通風設施能提供每小時 4 次以上換氣 量,或設有空氣正壓。 3.有牆壁或隔間能有效與廠房隔離者。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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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以種劃分 以區劃分 範圍 供車輛大修 之廠房 2 2 自天花板向下 460 mm範圍內。 非分類場所 非分類場所 自天花板向下 460 mm範圍有符合下列規 定通風條件者: 1.換氣量至少0.3 m3/min/m2。 2.抽吸排氣點設於天花板向下 460 mm範 圍內。 鄰近危險場 所之特定區 非分類場所 非分類場所 1.不會釋放易燃性揮發氣之區域,例如 儲存室、商品陳列室、開關室等。 2.設置機械通風設施能提供每小時 4 次 以上換氣量,或設有空氣正壓。 3.有牆壁或隔間能有效阻絕氣體。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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場所 以種 劃分 D群 以區 劃分 IIA 群 範圍 燃料分送裝置 一 1 燃料分送裝置內之易燃性液體揮發氣阻 絕層下方,至窪坑內之全部空間。 燃料分送裝置 外部 二 2 1.燃料分送裝置箱體外部,自易燃性液 體揮發氣阻絕層高度水平展開 460 mm,向下至地面之範圍內。 2.燃料分送裝置箱體外部,水平展開 6 m,自地面向上460 mm高度範圍內。 鄰近燃料分送裝置之 銷售室(不含泵島收費 亭)、休息室 二 2 有任一個開口位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 2 區,其室內之全部空間。 易燃性液體 儲存室 二 2 貯存少量、密閉易燃性液體之全部空 間。 地上 燃料 槽 燃料槽內部 一 0 燃料槽內之液面上方空間。 外殼、槽 底、槽頂、 防溢堤區 一 1 若 H-D > L/2者,防溢堤內之全部空間。 H:防溢堤高度。 D:燃料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距 離。 L:燃料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二 2 若 H-D ≦ L/2 者,防溢堤內之全部空 間。 H:防溢堤高度。 D:燃料槽外壁至任一防溢堤內壁之距 離。 L:燃料槽投影至地面之周長。 排放口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 1.5 m範圍內。 二 2 自排放口展開 1.5 m至3 m間範圍內。 地下 燃料 槽 燃料槽內部 一 0 燃料槽內之全部空間。 燃料槽 進燃料口 (卸油口) 一 1 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內之空 間。 二 2 自防止濺溢功能之設施(如卸油盆)邊緣 水平展開 1.5 m,自地面向上 460 mm 高 度範圍內。 燃料槽陰井 一 1 燃料槽陰井內之全部空間。 二 2 自燃料槽陰井蓋水平展開 1.5m,自地面 向上 460 mm高度範圍內。 排放口 一 1 自排放口展開 1.5 m範圍內。 二 2 自排放口展開 1.5 m至3 m範圍內。 漥 坑、 污水 坑 無機械通風 一 1 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範圍內 全部空間。 有機械通風 二 2 若有任一部分位於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 區,漥坑或污水坑範圍內 全部空間。 內含閥門、 配 件 或 管 線,且不位 於第一種場 所或第二種 場所、1 區或 2區 二 2 漥坑或污水坑全部空間。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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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 範圍 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1區 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2區 壓縮 天然氣 (CNG) 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內之全部空 間。 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展開 1.5 m範圍內。 液化 石油氣 (LPG) 1.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內之全部 空間。 2.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水平展開 460 mm,至燃料分送裝置地面向 上 1.22 m高度範圍內。 3.燃料分送裝置任一邊緣水平展開 6 m 範圍內無機械通風之漥坑全 部空間。 燃料分送裝置封閉箱體任一邊 緣水平展開6 m範圍內,地面向 上 460 mm 高度範圍內,包括在 此區域範圍內有機械通風之漥 坑。 結構化內容由官方 PDF 自動解析,合併儲存格以空格呈現;以官方 PDF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