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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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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除電爐、空調設備或電暖器外,由同一幹線供電給四個以上住宅場所用固定式用電器具者,其幹線之負載得以各用電器具銘牌標示之額定總和百分之七十五計算。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講的是「幹線負載計算的需量折減」。當一條幹線同時供電給四個以上住宅場所的固定式用電器具時,幹線負載不必把所有器具銘牌額定值全部加總,而是可以用各器具銘牌額定總和的 75% 來計算。

背後邏輯:多戶住宅的固定式器具不會同時全功率使用,存在「需量參差(diversity)」,全加總會高估實際負載,導致幹線與保護設備過度設計、成本浪費。所以法規允許打七五折計算幹線負載。

實務重點

  • 適用條件要同時成立
    1. 同一條幹線供電;
    2. 供電對象是四個以上住宅場所;
    3. 屬於固定式用電器具
  • 計算方式:幹線負載 = 各用電器具銘牌標示額定值總和 × 75%。注意是用「銘牌額定」加總後再乘 0.75,不是逐項打折。
  • 此折減針對的是幹線的負載計算(連帶影響幹線導線載流量與保護器選定),不是分路。

注意事項

  • 三類負載被明文排除:電爐、空調設備、電暖器不適用這個 75% 折減。這些屬於使用時間長、易同時運轉的大負載,需量參差效應不明顯,必須按其實際額定另行計入幹線負載,不能打折。設計時要把這三類拆出來全額計算,再與其餘器具的 75% 折減部分相加。
  • 「四個以上」是門檻,三戶以下不適用本條折減。
  • 此條是給設計者的負載估算許可,採用折減後仍須確認幹線導線載流量、電壓降及保護協調符合其他相關條文要求,不可只憑本條就定線徑。
  • 條文未給其他百分比或級距,只有單一 75%,不要自行套用其他需量係數表。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