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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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空氣中存在或可能累積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區」如下:
一、20 區: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持續存在或長時間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二、21區如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正常運轉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可能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二)於進行修護、保養或洩漏時,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時常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三)當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釋放出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同時可能導致用電設備或器具故障,使該設備或器具成為點火源之場所。
(四)鄰近20區,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可能由20區擴散而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不包括有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上述擴散,且於通風系統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之場所。
三、22區如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正常運轉下,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機率極低,且可引燃濃度或含量發生時間極短之場所。
(二)製造、使用或處理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場所,於正常情況下,該粉塵、纖維或飛絮裝在密閉之容器或封閉式系統內,僅於該容器或系統發生意外破裂、損毀或設備不正常運轉時,始會外洩。
(三)鄰近21區,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可能由21區擴散而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不包括有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上述擴散,且於通風系統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之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可燃性粉塵/纖維/飛絮危險場所的分區定義,把現場依「粉塵濃度達可引燃程度的發生機率與持續時間」分成三個區:20區、21區、22區。危險程度由高到低排序——20區最嚴重(持續或長時間存在)、21區次之(正常運轉或維修/故障時可能達到)、22區最輕(正常下機率極低、時間極短,或僅密閉系統破損才外洩)。
這是粉塵爆炸場所版本的分區,跟氣體場所(0/1/2區)是平行對應的概念,但本條只規範粉塵、纖維、飛絮。
實務重點
- 分區依據兩個維度:一是「發生機率」,二是「持續存在時間」。判斷某個位置屬於哪一區,要先釐清該處粉塵達到可引燃濃度的頻率與持續多久。
- 20區:粉塵雲持續或長時間存在達引燃濃度。典型如集塵設備內部、料倉內部等封閉處理空間內部。
- 21區:四種情形之一即屬之——
- 正常運轉就可能達引燃濃度;
- 修護、保養或洩漏時時常存在;
- 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釋放粉塵,且設備本身故障可能變成點火源;
- 鄰近20區、可能由20區擴散過來者。
- 22區:機率極低、時間極短,或粉塵平時裝在密閉容器/封閉系統內、僅意外破損才外洩,或鄰近21區可能擴散過來者。
- 正壓通風的排除條款:21區第(四)款、22區第(三)款都載明——若已裝設「引進乾淨空氣的正壓通風系統」防止擴散,且「通風系統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則該擴散性場所可不被劃入該區。這是設計上降低分區等級的合法手段,但兩個條件(正壓通風+失效保護)必須同時成立。
注意事項
- 分區是後續所有防爆設計的源頭:本條只負責「分區」,分區結果決定該場所後續用電設備選型、配線方法、防爆等級要求。分錯區,後面整套防護都會錯。
- 分區判定務必由熟悉製程的人員會同進行,正常運轉、維修、故障三種狀態都要分別評估,特別是21區(三)款點出「故障設備本身可能成為點火源」這層風險,設備選型不能只看正常運轉狀態。
- 引用正壓通風排除條款時,必須確認「失效時的安全防護機制」確實存在且有效,否則不得據此降低分區。
- 本條僅為定義性分區,不含設備選型與配線的具體數值規定,需配合本規則中對應各區的施工章節一併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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