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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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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於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而有火災或爆炸危險之0 區、1 區及2 區內,所有電壓等級之用電設備或器具配線及裝設,應依本節規定辦理。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防爆電氣」這一節的總則開宗明義條款。簡單講:只要現場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有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場所(劃分成 0 區、1 區、2 區),不論電壓高低,所有用電設備、器具的配線與裝設,都要照本節(防爆相關規定)的規範來做,不能用一般場所的做法帶過。

實務重點

  • 分區概念:條文把危險場所分成 0 區、1 區、2 區。實務上這三區是依「爆炸性氣體出現的頻率與持續時間」由高到低劃分——0 區最危險(持續或長時間存在)、2 區相對較低(僅異常時短暫出現)。設計前必須先確認場所屬於哪一區,因為不同分區對設備防爆等級的要求不同。
  • 不分電壓等級:條文特別點明「所有電壓等級」,意思是不要以為低壓(例如照明、控制迴路)就可以放寬。只要在危險區內,照明、插座、控制、儀表、動力一律納管。
  • 涵蓋範圍:包含「用電設備或器具」本身,以及「配線及裝設」工法。也就是說,不只設備要選對,導線、管路、接頭、封塞等安裝方式也都要符合本節規定。

注意事項

  • 本條只是入口條款,具體的設備選用、配線方法、封閉要求都在「本節」後續條文,設計與施工時要把整節一併讀完,不能只看這條。
  • 場所分區(0/1/2 區)的判定攸關整個防爆設計的安全等級,建議在設計階段就由業主/製程方明確提供區域劃分圖,避免設備選錯防爆等級。
  • 危險區內任何改裝、增設迴路(含臨時電源、維修用電)都應回到本節規定確認,不可便宜行事。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