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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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爆炸性氣體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區」如下:
一、0區:爆炸性氣體存在或長時間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二、1區如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正常運轉下,爆炸性氣體可能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二)於進行修護、保養或洩漏時,爆炸性氣體時常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三)當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釋放出之爆炸性氣體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同時可能導致用電設備或器具故障,使該設備或器具成為點火源之場所。
(四)鄰近0區,且爆炸性氣體可能由0 區擴散而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不包括有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上述擴散,且於通風系統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之場所。
三、2區如下列規定之一:
(一)於正常運轉下,爆炸性氣體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機率極低,且可引燃濃度或含量發生時間極短之場所。
(二)製造、使用或處理爆炸性氣體之場所,於正常運轉下,該氣體裝在密閉之容器或封閉式系統內,僅於該容器或系統發生意外破裂、損毀或設備不正常運轉時,始會外洩。
(三)藉由正壓通風機制防止爆炸性氣體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當其通風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造成危險之場所。
(四)鄰近1區,且爆炸性氣體可能由1 區擴散而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不包括有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上述擴散,且於通風系統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之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把「爆炸性氣體危險場所」依照氣體出現的機率與持續時間,分成 0區、1區、2區三個等級。危險程度由高到低:0區最危險(氣體幾乎一直都在),1區次之(正常運轉就可能出現),2區最低(正常時不會有,只有故障或意外才外洩)。
分區的目的,是讓後續選用防爆電氣設備、配線方式、保護等級時,有明確的依據——越危險的區域,設備等級要求越高。
實務重點
- 0區:爆炸性氣體「存在或長時間存在」達可引燃濃度。典型如密閉槽內部、容器液面上方氣相空間。這類地方平時就是危險環境。
- 1區:四種情形之一即屬之——
- 正常運轉下「可能」出現可引燃濃度;
- 修護、保養或洩漏時「時常」出現;
- 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釋放氣體,且同時可能讓電氣設備故障變成點火源;
- 鄰近0區、氣體可能由0區擴散過來者。
- 2區:四種情形之一即屬之——
- 正常運轉下出現可引燃濃度的機率極低,且即使發生時間也極短;
- 氣體平時裝在密閉容器或封閉系統內,只有容器破損、設備異常才外洩;
- 靠正壓通風壓制氣體,當通風故障時才會變危險;
- 鄰近1區、氣體可能由1區擴散過來者。
注意事項
- 分區是「設計與選用設備的前提」。先正確分區,後面的防爆設備選型、配線方法才有意義;分區錯了,整套防爆設計都會錯。
- 1區(四)與2區(四)的條文都明確排除了一種情況:若已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氣體擴散,且通風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則該擴散區可不列入該危險區。設計正壓通風防護時要特別留意「失效時的安全防護機制」是條文要求的必要條件,不能只裝通風而沒有失效備援。
- 1區(三)特別點出「電氣設備本身故障可能成為點火源」這一情境——意即現場若有可能同時發生氣體釋放與設備故障的耦合風險,應歸為1區,設備選型不能放鬆。
- 本條只定義分區判準,未含任何電流、間距等數值;實際每個區域可使用的設備防爆等級、配線方式,需配合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一併判斷。
- 分區判定涉及製程氣體特性與通風條件,現場應由熟悉製程的人員會同進行,不可僅憑電氣單一面向認定。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