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owerCodex 電力法規逐條釋義平台

第 530 條

✓ 原文已驗證
官方原文
第三類場所之蓄電池充電設備應裝設於以不可燃性材料建造或襯裡之個別房間,且該房間應能防止達引燃量之纖維或飛絮進入,並有良好之通風。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第三類場所(指容易產生可燃性纖維、飛絮的場所,例如紡織、棉花、木屑加工等環境)裡的蓄電池充電設備,必須裝在一間「獨立的房間」內,而且這房間的牆面要用不可燃材料建造或加襯裡,要能擋住達到引燃量的纖維/飛絮跑進去,同時要有良好通風。

簡單講:充電設備要關進一間防火、防纖維侵入、又通風的專用房間,不能跟纖維飛絮飄散的生產區共處一室。

實務重點

  • 獨立房間:充電設備不可直接擺在堆滿纖維飛絮的作業空間,要有實體區隔的個別房間。
  • 不可燃材料:房間本體用不可燃材料建造,或在內面加不可燃襯裡,避免火花、過熱引燃結構。
  • 防纖維/飛絮進入:開口、門縫、通風口要做到能阻擋達引燃量的纖維、飛絮飄入,避免堆積在帶電或發熱部位被點燃。
  • 良好通風:蓄電池充電過程會釋出氫氣等可燃氣體,房間必須通風,把氣體稀釋排出,避免在密閉空間累積到危險濃度。

注意事項

  • 「防纖維進入」與「良好通風」兩者要同時兼顧——通風開口本身若直接對著飛絮飄散區,反而成為纖維侵入路徑,設計時要兼顧過濾/位置配置。
  • 條文未訂定通風量、房間尺寸、襯裡厚度等具體數值,實際設計需依現場纖維種類、充電設備容量、產氣量另行評估,不可自行假設規格。
  • 本條屬危險場所(易燃纖維/飛絮)的防護要求,攸關起火與爆炸風險,設計與施工應與整體第三類場所的其他防護規定一併檢視。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