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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7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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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之電氣及電子設備或器具,得採用之保護技術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防爆(XP):得用於第一類場所。 二、防塵燃:得用於第二類場所。 三、塵密:得用於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四、吹驅及正壓:得用於經設計者確認之危險場所。 五、本質安全:得用於第一類場所、第二類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六、非引火性電路、設備及元件: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七、油浸: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電流啟斷接點,如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一目之2規定情形。 八、完全密封:得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九、可燃氣體偵測系統:得用於保護不對外開放且由合格人員維修及管理監督之工業廠區。選用此系統作為保護技術者,應將偵測設備之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及校正頻率等,以文件建檔;其裝設之設備得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通風不良場所:因通風不良而劃分為第一類第一種場所,並裝設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二)建築物內部:建築物內劃分為第一類第二種場所,或有開口連通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不會存在易燃性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或第二種場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非分類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三)控制盤內部:控制盤內儀器有使用或測量易燃性液體、氣體或揮發氣,並裝設適用於第一類第一種場所危險物質分群及指定氣體或揮發氣之可燃氣體偵測設備者,得採用適用於第一類第二種場所之設備或器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危險場所(第一類氣體/揮發氣、第二類粉塵、第三類纖維/飛絮)裡,電氣與電子設備「可以採用哪幾種防護技術」的對照表。重點在於:不同的危險等級與分種,能用的保護手法不一樣,選錯防護技術等於沒防護。

實務重點

各種保護技術的適用場所對照:

  • 防爆(XP):只能用於第一類場所(氣體/揮發氣)。
  • 防塵燃:用於第二類場所(粉塵)。
  • 塵密:用於第二類第二種場所或第三類場所。
  • 吹驅及正壓:用於經設計者確認過的危險場所——即靠正壓把外部危險氣體擋在設備外,需設計者背書。
  • 本質安全:通吃第一、第二、第三類場所,限制能量本身使其無法引火。
  • 非引火性電路、設備及元件:用於第一類第二種、第二類第二種、第三類場所(注意都是「第二種」較低風險等級)。
  • 油浸:限第一類第二種場所的電流啟斷接點,且須符合第487條第2款第1目之2的情形。
  • 完全密封:用於第一類第二種、第二類第二種、第三類場所。
  • 可燃氣體偵測系統:限不對外開放、由合格人員維修管理監督的工業廠區,並須建檔(偵測設備種類、登錄文件、裝設位置、警報與停機準則、校正頻率)。

注意事項

  • 分種別很關鍵:很多技術(非引火性、油浸、完全密封)只准用在「第二種」場所,第一種(持續存在危險物質)不適用,設計時務必先確認場所分類與種別。
  • 本質安全是唯一全場所通用的保護技術,氣體、粉塵、纖維三類皆可,但需以限能設計達成。
  • 吹驅/正壓需設計者確認:不是裝了正壓就合格,必須有設計者對該危險場所的確認程序。
  • 可燃氣體偵測系統有重度文件義務:選此技術等於用偵測+警報+停機來「降一級」使用設備(如第470條第9款各目所列:通風不良場所可改用第一類第二種設備、建築物內可改用非分類場所設備、控制盤內可改用第二種場所設備)。此降級的前提是偵測設備本身須適配對應分群與指定氣體,且全程建檔與定期校正——校正頻率與管理紀錄是稽核重點。
  • 油浸防護須回頭比對第487條的細節條件,不可單看本條就認定可用。
  • 本條只規範「可採用」哪些技術,實際選用仍要結合場所分類、危險物質分群與設備本身的認證適用範圍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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