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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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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危險場所依存在爆炸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纖維或飛絮之不同,分「類」如下: 一、第一類場所:空氣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爆炸性氣體,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可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種」如下: (一)第一種場所如下列規定之一: 1.於正常運轉下,爆炸性氣體可能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2.於進行修護、保養或洩漏時,爆炸性氣體時常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或可燃性液體溫度超過閃火點之場所。 3.當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釋放出爆炸性氣體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同時可能導致用電設備或器具故障,使該設備或器具成為點火源之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如下列規定之一: 1.製造、使用或處理爆炸性氣體之場所。於正常情況下,該氣體裝在密閉之容器或封閉式系統內,僅於該容器或系統發生意外破裂、損毀或設備不正常運轉時,始會外洩。 2.藉由正壓通風機制防止爆炸性氣體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於其通風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造成危險之場所。 3.鄰近第一種場所,且爆炸性氣體可能由第一類場所擴散而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或達閃火點以上之可燃性液體揮發氣之場所,不包括有裝設引進乾淨空氣之正壓通風系統防止上述擴散,並具備通風失效時有安全防護機制之場所。 二、第二類場所:存在可燃性粉塵,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並依其發生機率及持續存在時間,分「種」如下: (一)第一種場所如下列規定之一: 1.於正常運轉下,可燃性粉塵可能存在達到可引燃濃度或含量之場所。 2.當設備、製程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能產生爆炸性或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同時可能導致用電設備或器具故障,使該設備或器具成為點火源。 3.可能存在可燃性金屬粉塵如鋁或鎂,其濃度或含量足以造成危險之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如下列規定之一: 1.因操作不當,導致空氣中含有可燃性粉塵,其濃度或含量足以產生爆炸性或引燃性混合物之場所。 2.有可燃性粉塵累積,其濃度或含量通常不足以干擾用電設備或器具之正常運轉,當加工或製程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時,可使該粉塵懸浮於空氣中之場所。 3.可燃性粉塵在用電設備或器具之上方、內部或鄰近處,累積至足以妨礙該設備或器具之安全散熱,或可能因該設備或器具故障、操作不當而引燃之場所。 三、第三類場所:存在可燃性纖維或飛絮,其纖維或飛絮懸浮於空氣中之濃度或含量累積至足以產生引燃性混合物之機率極低之場所,分「種」如下: (一)第一種場所:製造、使用或處理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場所。 (二)第二種場所:儲存或非製程處置可燃性纖維或飛絮之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是危險場所分類的「總綱」,把危險環境依「危險物質種類」分成三大類,再依「危險出現的頻率與持續時間」分成第一種、第二種:

  • 第一類:爆炸性氣體(瓦斯、揮發性溶劑蒸氣等)。
  • 第二類:可燃性粉塵(含鋁、鎂等金屬粉塵)。
  • 第三類:可燃性纖維或飛絮(如紡織棉絮、木屑纖維)。

「種」的差別是關鍵:第一種=正常運轉下危險物質就會達可引燃濃度第二種=正常時被封閉/控制住,只有故障、破裂、洩漏或操作不當時才會危險。簡單講,第一種比第二種危險、防護要求更嚴。

實務重點

  1. 先分類才能選設備:現場要先依本條判定屬於哪一類、哪一種,後續防爆設備選型、配線方法、外殼防護等級才有依據。分類錯,整套防爆設計都會錯。
  2. 第一類氣體的三種第一種情境:正常運轉就會有可引燃濃度、修護保養或洩漏時時常存在(或可燃液體超過閃火點)、故障時同時釋氣又可能讓設備變點火源。
  3. 第一類第二種的判定:氣體平時關在密閉容器/封閉系統內,只有破裂或異常運轉才外洩;或靠正壓通風壓制、通風失效才危險;或鄰近第一種場所被擴散波及。注意原文特別點出:若已裝設引進乾淨空氣的正壓通風系統並具備通風失效時的安全防護機制,可不列入第二種。
  4. 第二類粉塵特別注意金屬粉塵:鋁、鎂等可燃金屬粉塵被明確列為第一種第一種情境之一,因其危險性高,分類與防護要從嚴。
  5. 粉塵第二種的散熱問題:粉塵堆積在設備上方/內部/鄰近處,可能妨礙散熱或被故障引燃,這也是判定第二種的依據之一——提醒設計時要考慮粉塵累積對散熱的影響。
  6. 第三類纖維/飛絮:第一種為製造、使用、處理場所;第二種為儲存或非製程處置場所。

注意事項

  • 本條只做分類定義,不含設備選型、間距、防護等級等具體技術規格,那些在後續條文。判定分類是後續所有防爆設計的前提,務必由有經驗者依製程實況認定。
  • 「種」的判定核心是頻率與持續時間:分不清第一種與第二種時,回到「正常運轉下是否就會達可引燃濃度」這個原則判斷。
  • 注意條文中第一類第二種第3款的但書:有完整正壓通風+失效防護機制者可排除,設計通風防護時應確認此機制是否確實具備。
  • 邊界區(如鄰近第一種場所的擴散範圍)容易被忽略,分類時要把氣體可能擴散到的相鄰區域一併評估。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