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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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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燈用軌道應為固定裝置,妥善連接於分路,並應裝設專用照明燈具。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燈用軌道(track lighting,就是天花板那種可滑動掛燈具的導電軌道)不能當臨時或活動式設備拉來拉去用,必須固定安裝在建築結構上,確實接線到指定的分路,而且軌道上只能掛專門設計給軌道用的照明燈具

實務重點

  • 固定裝置:軌道本體要牢固鎖在天花板、樑或結構面上,不可懸吊晃動或當成移動式插座使用。安裝點要能承受軌道加燈具的重量。
  • 妥善連接於分路:軌道的供電端要正規接到設計的分路上,接線盒、饋電端子要確實鎖固、絕緣處理到位,不可臨時拉線或用插座轉接湊合。
  • 專用照明燈具:軌道上掛的燈具必須是配套設計、能正確卡入軌道導電條的軌道專用燈,不可自行改裝一般燈具硬接上去,避免接觸不良、過熱或脫落。

注意事項

  • 設計時要先確認該軌道的供電容量與分路負載匹配,掛載的燈具總數與功率不可超過軌道與分路的容許範圍。
  • 軌道與燈具屬同一套系統,採購與施工要確認相容性,混用不同規格軌道與燈具容易造成接觸點發熱。
  • 本條僅規範「要固定、要妥善接分路、要用專用燈具」三項原則,實際的載流量、線徑、分路容量仍須回到本規則其他相關條文與產品標示一併檢核,本條未另訂數值。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