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5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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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匯流排槽之分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匯流排引接之分路,得採用下列規定之一種配線方法裝設。若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裝設,連接至匯流排槽之設備接地導線應依第二章第五節規定裝設。
(一)匯流排槽。
(二)MI電纜。
(三)金屬被覆電纜。
(四)金屬導線管。
(五)金屬可撓導線管。
(六)PVC管。
(七)懸吊型導線槽。
二、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匯流排槽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或固定式設備,符合下列規定者,得作為分路:
(一)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附掛於建築物。
(二)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由匯流排分接器至該電纜固定處之長度不超過一‧八米。
三、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Busways)以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作為其引下線,引接供電給移動式設備者,得視為分路。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從匯流排槽(busway)拉出去的「分路」可以怎麼接、用什麼配線方式。重點是規範「由匯流排往下/往外引接負載」這段該用哪幾種合法配線,以及用可撓軟線/可撓電纜當引下線時的限制。
實務重點
1. 一般分路的配線方法(七選一) 從匯流排引接的分路,可用下列任一種配線方法:匯流排槽、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金屬導線管、金屬可撓導線管、PVC管、懸吊型導線槽。
- 這七種是「並列可選」,依現場環境、機械保護需求、是否需要可撓性來挑。
- 若設備接地導線是「分開裝設」(不是隨配線一體),則這條接地導線要依第二章第五節(接地專章)規定來做。意思是接地不能因為走分路而被忽略,仍要回到接地專章驗證。
2. 用可撓軟線/可撓電纜當引下線供電給設備(移動式或固定式) 要當成合法分路,必須同時滿足:
- 可撓軟線或可撓電纜要「附掛於建築物」(固定支撐,不能懸空亂垂)。
- 從匯流排分接器到電纜固定處的長度不超過 1.8 米。
這個 1.8 米是條文明訂的上限,工程意義是限制柔性段的自由懸垂長度,避免過長造成拉扯、機械應力集中、接點鬆脫或被勾扯的風險。
3. 滑接式匯流排槽(Trolley-Type) 滑接式匯流排以可撓軟線/可撓電纜當引下線、供電給移動式設備(例如沿軌道移動的吊車、行車類負載)者,可視為分路。這類本來就是設計成隨設備移動取電,所以不受第二項那套固定附掛+1.8米的限制框架,單獨列出認定。
注意事項
- 第二項的兩個條件是「且」的關係,附掛固定與 1.8 米長度限制都要符合,缺一不可。
- 設備接地導線分開走時,記得回去查第二章第五節接地規定,不要只顧載流導體而漏接地。
- 區分清楚第二項(一般引下線供移動/固定設備,有 1.8 米限制)與第三項(滑接式匯流排供移動設備)兩種情境,套錯條款會誤判合法性。
- 選配線方法時,PVC 管與金屬管在機械保護、耐候、防火上的特性不同,須依安裝場所環境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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