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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5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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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匯流排槽之過電流保護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與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之匯流排槽安培容量不能配合時,得選用較高一級者。 二、自匯流排槽引出之分接匯流排槽長度不超過十五米,其安培容量為其前端過電流保護裝置安培額定三分之一以上,且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者,得免在分接點裝設過電流保護裝置。 三、以匯流排槽為幹線而分路藉插入式分接器自匯流排槽引出者,應在該分接器內附裝過電流保護裝置,以保護該分路。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講匯流排槽(busway/bus duct)的過電流保護要怎麼配。重點分三種情境:主幹線匯流排槽的保護器額定怎麼選、從匯流排槽分接出去的短段什麼條件下可以免裝保護、以及用插入式分接器(plug-in unit)引出分路時保護裝置裝在哪。

實務重點

一、額定配合(第一款)

  • 當匯流排槽作為幹線或次幹線使用,計算出的安培容量剛好落在標準保護器額定的兩個級距之間、無法剛好配合時,允許往上選一級(較高一級)的過電流保護裝置。
  • 工程意義:避免因為標準斷路器/熔絲沒有剛好對應的額定值,逼你選到偏小而造成正常運轉誤動作。這是給設計者一個合理的取整空間。

二、分接匯流排槽免裝保護的條件(第二款) 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在分接點免裝過電流保護:

  1. 分接匯流排槽長度不超過 15 米
  2. 其安培容量達前端過電流保護裝置額定的 1/3 以上
  3. 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
  • 工程意義:短距離、夠粗(載流量足)、又不會引燃的分接段,前端的保護器即可涵蓋其故障保護,所以省去分接點再裝一套保護。三個條件缺一不可。

三、插入式分接器引出分路(第三款)

  • 以匯流排槽當幹線,分路是透過插入式分接器(插接箱)接出時,過電流保護裝置必須內附在該分接器內,用來保護這條分路。
  • 工程意義:插接出去的分路導線通常比幹線細,必須在分接點(也就是插接器內)就建立保護,不能靠遠端幹線保護器。

注意事項

  • 第二款的三個條件要逐項核對:15 米是上限、1/3 是下限載流量比值,兩個數字方向相反別記反;「不與可燃性物質接觸」是現場佈線時容易忽略的一項,要確認路徑周邊環境。
  • 第二款是「得免裝」,屬例外放寬;條件不全時仍須在分接點裝設過電流保護。
  • 第一款「較高一級」的選用是針對額定無法配合的情況,並非鼓勵一律放大保護器;分接、分路導線的保護仍須個別檢核。
  • 插入式分接器務必確認其內附的保護裝置確實對應所引出分路的負載與導線載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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