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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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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不得裝設於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電壓超過六百伏特者。 二、第四百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場所。 三、作為照明燈具及其他設備之支撐。 四、周圍溫度超過導線管耐受溫度之場所。 五、絕緣導線或電纜之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者。但絕緣導線或電纜之安培容量以導線管之額定耐受溫度計算,或符合第二十五條第八款規定者,不在此限。 PF管不得裝設於前項規定及下列情形或場所: 一、易遭受外力損傷之處。 二、隱蔽處所。但可供點檢者,不在此限。 三、長度超過一‧八米者。但依第三百五十三條規定固定者,不在此限。 CD管僅得埋設於具防火時效一小時以上之實心牆壁、梁、柱、樓地板內,並妥為固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在劃定「非金屬可撓導線管」的禁用紅線,並針對其中兩種管材(PF管、CD管)再加碼限制。重點是:這類管子本體不耐高溫、不耐撞、機械強度有限,所以高壓、危險場所、高溫環境、當支撐用一律不准,PF管還不能裸露在易撞或藏起來看不到的地方,CD管則只能埋進有防火時效的結構體裡。

實務重點

第一項(所有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共同禁區):

  • 電壓超過 600 伏特:只能用在 600V 以下的低壓系統,高壓配線不要打它的主意。
  • 第464條第1項的危險場所:危險(易爆/可燃氣體粉塵等)場所要走專用的防爆配管系統,非金屬可撓管不具備那個防護等級。
  • 不得當支撐:管子就是過線用的,不能拿來吊掛或支撐燈具、設備。它沒有結構承載能力,當支撐遲早變形脫落。
  • 周圍溫度超過管材耐受溫度:環境溫度不能超過管子本身的額定耐溫,否則管子軟化變質。
  • 導線/電纜絕緣物最高容許溫度超過管的額定耐溫:簡單講就是「裡面的線比管子還耐熱」這種搭配不行——除非你把導線的安培容量改用「管子的耐溫值」來降額計算,或符合第25條第8款,才放行。實務上就是要嘛降載使用,要嘛換更耐溫的管材。

PF管(在上述禁區之外再加三條):

  • 易遭受外力損傷處不可裝:PF管機械強度不足,會被撞被壓的地方要改用金屬管或更強的管材。
  • 隱蔽處所不可裝,但「可供點檢」者例外——關鍵在於事後能不能進去檢查維護,藏死在牆裡又不能檢修就不行。
  • 長度不得超過 1.8 米,除非依第353條規定確實固定。也就是說沒固定好的話,PF管只能做短距離的可撓連接段。

CD管(限制最嚴):

  • 只能埋設於具 1 小時以上防火時效的實心牆壁、梁、柱、樓地板內,且要妥善固定。換句話說 CD管是「埋入式」專用,不能外露、不能走在中空或無防火時效的構造裡。

注意事項

  • 設計選管時先確認三件事:系統電壓、是否屬危險場所、環境溫度與導線耐溫的搭配,任一不符就要改管材或改配線方式。
  • PF管做可撓連接段時,務必檢查「長度是否超過1.8米」與「是否依第353條固定」,這是最常被忽略而踩線的點。
  • CD管不要用在明管或外露路徑,務必確認埋入結構的防火時效達標。
  • 「裡熱外不耐」的溫度搭配問題,若選擇降載解套,要回頭核對降額後的安培容量是否仍滿足負載需求。
  • 涉及第464條(危險場所)、第25條第8款、第353條的引用條件,須一併查閱該等條文確認適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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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