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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5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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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PF管以明管裝設時,應於導線管每隔九百毫米處或距離下列位置三百毫米以內處,裝設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加以固定。但於設備終端之固定有困難者,其固定距離得免受上列規定限制。 一、配管之兩端。 二、管與配件連接處。 三、管與管連接處。 非金屬可撓導線管互相間,及管與接線盒相接之長度,應依第三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中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PF管(非金屬可撓性塑膠管)採用明管(露明裝設、看得到的配管方式)時,這條規定的就是「管子要每隔多遠固定一次、哪些關鍵位置一定要固定」,避免管路因自重、震動或外力而下垂、鬆脫、位移。

實務重點

  1. 固定間距:明管沿線每隔 900 毫米 至少要用護管鐵、管夾或類似配件固定一處。
  2. 關鍵位置 300 毫米內必須固定(不論是否落在900mm的節點上,下列三處附近300mm內都要加固定):
    • 配管的兩端
    • 管與配件(接頭、彎頭等)連接處
    • 管與管連接處 這三處是應力集中、容易鬆脫漏接的地方,所以要求就近固定。
  3. 設備終端例外:若在設備終端處因構造或空間因素,實在難以依上述距離固定者,固定距離得不受前述限制。注意這是「終端固定有困難」的放寬,不是整段都可以隨意。
  4. 與接線盒、管間連接長度:非金屬可撓導線管彼此相接、以及管與接線盒相接的長度,須回去依第346條第2項辦理(本條未列出該數值,施工時須查照該條)。

注意事項

  • 900mm 與 300mm 是本條明列數值,現場放樣固定點時直接照此排設;不要自行放大間距。
  • 連接處附近的固定特別重要:PF管為可撓材質,連接處若無就近支撐,長期下垂會把接頭拉脫,造成導線外露或進水。
  • 「終端固定困難」的免除要保守認定,僅限終端段,整體管路仍應穩固,避免被當成偷工的藉口。
  • 與346條第2項連動,設計與驗收時務必一併查對相接長度規定,本條未複述其數值,勿憑印象填寫。

本站技術註解純屬學理探討與工程設計參考。實務施工、安檢通過標準與責任,一律依台灣電力公司及當地主管機關(技師公會、能源署等)之最終解釋與審查為準。條文現行性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跨法規交叉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