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0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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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地下線路用之人孔及手孔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孔及手孔應堅固能耐受車輛或其他重物之壓力,且有防止浸水結構。
二、人孔及手孔應有排除積水之結構。
三、人孔及手孔不宜設置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進入之場所。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地下管路系統需要人孔(人可進入)與手孔(只伸手作業)來做電纜接續、轉彎與檢修。這條規定這些孔的三個基本要求:結構要夠強、要能排水、不能設在爆炸性或易燃氣體會跑進來的地方。
實務重點
- 耐壓結構:人孔/手孔常設在道路、人行道或庭園下方,上方會有車輛或重物通過。本體與蓋板要能承受車輛或重物壓力而不破裂、不下陷,並具防止地面水或地下水滲入的結構(防水)。
- 排水結構:地下空間無法完全杜絕滲水與凝結水,因此孔內要有把積水排掉的設計(如集水坑、洩水坡度、連通排水系統等),避免電纜與接續部位長期泡水。
- 避開爆炸/易燃氣體場所:人孔/手孔屬封閉或半封閉空間,若設在爆炸性或易燃性氣體可能侵入處,氣體易積聚,加上電氣設備可能產生火花,會有爆炸風險。設計選址時要避開此類場所。
注意事項
- 「不宜設置」屬選址原則,路線規劃階段就要把危險氣體來源(瓦斯管、化學設施周邊等)納入考量,事後補救成本高。
- 排水與防水是一體兩面:既要防外水滲入,也要排內部積水,兩者都要做。
- 條文未列具體載重值、防水等級或氣體濃度數據,實際結構強度與防水排水設計需依現場交通荷重、地下水位等條件,由設計者另依相關規範核算,本條僅規範原則性要求。
- 人孔屬人員可進入的密閉空間,後續進入作業還涉及通風、氣體偵測等作業安全規定,需另行依相關安全規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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