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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9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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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除下列各款規定情形外,以導線管、非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金屬被覆電纜或其他電纜等配線,於每一條導線接續點、進出點、開關點、連接點、終端點或拉線點,應裝設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等加以保護: 一、導線槽附有可拆卸式蓋板,且蓋板裝設於可觸及處。 二、屬於整套型設備之接線盒或配線箱得替代線盒。 三、電纜進出之導線管作為電纜支撐或保護,且於導線管終端採用避免電纜受損之配件。 四、非金屬被覆電纜採用整套型封閉箱體之配線用裝置,並有支架將該裝置固定於牆壁或天花板。 五、MI電纜直線接續採用可觸及之配件。 六、中間接續點、開關點、終端點或拉線點位於下列規定之一: (一)配電箱內。 (二)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之封閉箱體內,且有充足之容積。 (三)電動機控制中心內。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這條講的是「線路打結、轉彎、接頭、開關、終端」這些地方一律要有盒子保護——不管你用導線管、各式被覆/金屬被覆電纜、MI電纜還是其他電纜,凡是有以下動作的位置:

  • 導線接續點(接頭)
  • 進出點
  • 開關點
  • 連接點
  • 終端點
  • 拉線點

都要裝出線盒、拉線盒、接線盒或導管穿線匣來保護。理由很簡單:這些點是導線被機械應力、外力、人員碰觸的高風險處,裸接或無保護外露容易造成短路、漏電與火災。

本條真正的重點在「除外條款」——列出七種情況下你不必另裝線盒,因為已有等效保護或本身就是封閉容積。

實務重點(除外的七種情形)

  1. 導線槽附可拆卸蓋板,且蓋板在可觸及處:本身就是可開蓋維護的封閉槽,等同盒子功能。
  2. 整套型設備的接線盒/配線箱:原廠整套設備自帶的接線盒可直接當線盒用,不必再外加。
  3. 導管當電纜支撐/保護用:當導線管只是拿來撐住或保護電纜,但終端要用「避免電纜受損」的配件(如護套、襯套)收口。
  4. 非金屬被覆電纜接整套型封閉箱體裝置:裝置本身是封閉箱體,且有支架固定在牆或天花板上即可。
  5. MI電纜直線接續:採用「可觸及」的配件做直線接續即可,不必裝盒。
  6. 中間接續/開關/終端/拉線點位於下列封閉空間內
    • 配電箱內
    • 裝有開關、過電流保護裝置或電動機控制器的封閉箱體內,且容積要充足
    • 電動機控制中心(MCC)內

注意事項

  • 除外條款的共同邏輯是:該位置已有等效封閉保護或本身就是有容積的箱體。設計時要先確認你打算省略線盒的位置,確實落在這七款之一,而不是想當然爾省略。
  • 第三款的關鍵是「終端配件要避免電纜受損」——導管口若直接外露銳邊,電纜外皮會被切傷,務必加裝收口配件。
  • 第四、五款都強調「固定」與「可觸及」——固定是機械支撐要求,可觸及是日後檢修與維護的需求,施工時別把接續點埋進不可觸及的牆體。
  • 第六款(二)特別點出「充足之容積」——把接續塞進開關箱或保護裝置箱時,要確認箱內空間足夠容納導線彎曲與散熱,不能硬塞。
  • 凡不屬於這七種情形,回到本文原則:該裝盒就要裝盒,不要憑經驗自行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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