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7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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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原文
低壓電容器之裝設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電容器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電容器配裝於電動機分路之導線,其安培容量不得小於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三分之一,且不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二、每一電容器組之非接地導線應裝設斷路器或安全開關配裝熔線作為過電流保護裝置,其過電流保護裝置之安培額定,不得大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但符合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選用較高一級者,不在此限。
三、除電容器連接至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外,引接每一電容器組之每一條非接地導線應有隔離設備,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隔離設備應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
(二)隔離設備應能依標準操作程序將電容器從線路切離。
(三)隔離設備之額定不得小於電容器額定電流一‧三五倍。
(四)低壓電容器之隔離設備得採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四、電容器若裝設於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之負載側,得免加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
工程技術解讀 已完成工程邏輯驗證 高工程關鍵度
白話摘要
本條規範低壓電容器的三大配置要件:導線載流量、過電流保護、隔離設備,並給了一個重要的免裝例外。核心邏輯是電容器本身有諧波與湧浪電流,實際電流會高於額定值,所以一律以「額定電流 ×1.35」當作載流量與保護的基準。
實務重點
導線載流量
- 一般電容器電路導線:≥ 電容器額定電流 × 1.35。
- 配裝在電動機分路上的電容器導線:要同時滿足兩個條件——
- ≥ 電動機電路導線安培容量的 1/3,且
- ≥ 電容器額定電流 × 1.35。
- 取兩者較大值設計。
過電流保護(每組電容器的非接地導線)
- 每組電容器的非接地導線都要裝斷路器或附熔線安全開關。
- 保護額定 ≤ 電容器額定電流 × 1.35(上限,不是下限)。
- 例外:依第79條第1項第2款,當1.35倍算出的值與標準額定不合時,可選用較高一級。
隔離設備
- 每條非接地導線都要有隔離設備,且需:
- 能同時啟斷所有非接地導線(不可只斷單相)。
- 能依標準程序把電容器自線路切離。
- 額定 ≥ 電容器額定電流 × 1.35。
- 低壓場合可用斷路器或安全開關。
- 每條非接地導線都要有隔離設備,且需:
重要免裝例外(第四款)
- 電容器若裝在電動機過載保護設備的負載側,可免裝過電流保護裝置及隔離設備——因為此時電動機的過載與分路保護已涵蓋電容器,且電容器隨電動機一起啟停。
- 注意第三款開頭也呼應此例外:連接到電動機操作器負載側的電容器,免設獨立隔離設備。
注意事項
- 1.35 倍是貫穿全條的關鍵係數:導線與隔離設備是「下限」(不得小於),過電流保護是「上限」(不得大於),方向相反別搞錯。
- 隔離設備務必確認能同時三相同時啟斷,避免單相切離造成電容器殘壓與不平衡風險。
- 採用第四款免裝前,要確認電容器確實接在電動機過載保護的負載側、隨機啟停,否則仍須完整配置保護與隔離。
- 選用較高一級保護時,須回頭核對第79條第1項第2款的適用條件,不能無條件放大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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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法規交叉引用
- 引用 第 79 條